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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16条措施 提高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水平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 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十六条措施》,系我省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文件,为全省法院履行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指南,全面提升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立足环境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十六条措施》为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整体恢复注入司法力量,为守护云南生物多样性打造坚固的司法盾牌。

  《十六条措施》提出,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采集、交易、利用野生三七、石斛等野生药用植物、兰科植物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亚洲象、绿孔雀、鸽子花等云南特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栖息于九大高原湖泊的棕颈犀鸟、青头潜鸭、宁蒗裂腹鱼等濒危物种的多部门协同保护;加强中华鲟、扬子鳄等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的全流域协同保护。严厉打击利用电商平台实施野生动植物及制品非法贩运和贸易等行为。依法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行为,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十六条措施》规定,依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护航候鸟安全迁徙;依法及时化解涉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依法惩治在自然保护地违法开垦、开发或修筑建筑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司法保护力度,为云豹、滇金丝猴、云南华盖木、巧家五针松等濒危物种提供庇护。

  《十六条措施》明确,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举措,运用禁令、诉前保全等措施,积极探索并发挥公益诉讼的预防性功能作用,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同时,优先适用恢复性司法措施,探索有利于受损环境恢复的裁判和执行方式,针对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以自然恢复、原址原地修复为主,引导责任人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记者 陈晓波)

  


原文链接:http://www.ynzx.gov.cn/xwjj/26207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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