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的“讨薪之路”不再艰难
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14日电(记者 徐艳红)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讨薪难是个老大难问题,这既是农民工的痛,也是社会的痛,如今,《条例》已颁布,农民工讨薪是否不再难,《条例》有哪些亮点?我们约请委员专家来谈谈。
以良法善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保平:《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利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一次重大决策,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在整体收入中占比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对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以问题意识为导向,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用人不规范的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营造“不能欠薪、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策。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之所以长期没有解决好这样一个看似“小问题”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没有找到产生问题的症结所在。表面上看,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经济社会现象问题,实际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大问题。只有站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彻底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看似“小问题”的老问题。
《条例》已经出台,接下来实施是关键,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条例》,是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条例》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条例》是我国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规范了工资的支付行为,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特别规定,健全了监督检查机制,对从根本上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个老大难,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频发高发的背后是拖欠工程款、“三包一靠”、用工主体没有责任能力等深层次问题,《条例》专章用15条规定,从资金来源、市场规范、用工管理等源头性问题入手,就专门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予以立法确认。一是建立了资金保障制度,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农民工欠薪风险。二是建立了分账管理制度,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是建立了实名登记制度,规定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四是建立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五是建立了维权信息告示制度,规定应当公示的有关信息,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并有利于农民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显勇:《条例》着力解决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筑牢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强调多方共治、综合治理,运用行政、司法、信用和社会监督手段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专家和农民工代表的意见,集中民智民意,最大程度凝聚共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工资是农民工及其家庭生活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其最基本的权益。近年来经过系统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从国家统计局监测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从2008年的4.1%,下降到2018年的0.67%。全国人社部门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涉及人数和金额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成因复杂,既有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也有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还有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责任主体难确定、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监管手段不足等实际问题对症施策,重点对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等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建立了系统化的特殊保护制度。
《条例》构建了法治化的共治体系、治理制度体系、实施体系,加强共建共治共享,实施全链条各环节综合治理,坚持防治结合,注重全程监管,推动形成“不敢欠薪、不愿欠薪”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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