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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在京发布 多个控烟立法事件入选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人民政协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 李木元)5月6日,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联合律媒桥、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在京发布2018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张家口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室内场所全面禁烟;《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实施;《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博弈入选,表明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控烟立法都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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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入选的2018年度十大控烟法律事件还包括:全国首例处罚向未成年人售烟商家案;无烟环境第一案:李某诉哈尔滨铁路局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胜诉;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无责案二审判决获得全社会广泛称赞;“文明吸烟环境”引争议;控烟执法政府信息公开:全国18个“无烟城市”控烟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告(2017年)公开透明度排名活动;网店发布烟草广告被处罚。

地方立法有亮点、有期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杨杰: 张家口市是立法法修改之后有立法权的地级市里第一个进行控烟立法的。通过多方的博弈之后,张家口市人大近期要进行审议。希望张家口的立法能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通过一个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无烟法律,为冬奥会的举办保驾护航。

西安是一个大城市、旅游城市,影响力很大。西安的控烟办法通过以后现在也在积极实施,感觉非常好。但是西安的法律处罚金额相对比较小,是一个短板,希望下一步能够积极地改进。

《杭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过程中经过了激烈的博弈,主要还是受到烟草业的干扰,有些场所,像餐饮、娱乐场所,还是设了很长的缓冲期,在博弈过程中大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同时杭州市的《条例》里边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它把电子烟草烟雾纳入禁烟场所的监管范围,就是禁烟场所也禁吸电子烟,在我国控烟立法方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是值得其他城市借鉴的地方。

目前国内的控烟立法和执法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要与时俱进。有新的科学研究证据之后,要纳入到法律里面,例如电子烟,还有一些执法教训,在立法的过程中要考虑执法的问题,一旦立好之后,对于执法不要有相应的障碍,你的立法要能够推动你的执法。二是根据时代的要求,目前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大家公认的,禁烟场所要逐渐地向室外场所扩展,比如秦皇岛的禁烟场所已考虑扩展到海滩。深圳修法也扩展到了公共场所室外5米以内这样一个范围,包括高铁的站台等都要全面禁烟,所以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希望今后城市立法,都能与时俱进,最终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作出更大的努力。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克安:西安的控烟立法有了比较好的基础,市领导也比较重视。立法的过程中,虽然也有烟草行业的干扰,但还是通过了。但是后面的问题还很严峻,它虽然符合《公约》要求,室内百分之百全面禁止吸烟,不设吸烟室,可执法还是有很大的挑战。今后还需要在执法和监督的机制上做更多的工作。

国家控烟立法应该在履约上作出表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第一,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公共场所要禁止吸烟,而且公共场所应当扩展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这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标,当然这个目标能不能在草案最后通过,我个人觉得难度是非常大的。

第二,我觉得亟须修改的,也是需要我们一起呼吁的,就是关于烟盒上吸烟危害的说明过于简单,应当再增加具体的吸烟危害的文字和图形的危害,图形比文字更重要。

另外,还应增加吸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么一个条款,原来规定的只是说对公民健康的危害,现在增加这个建议,是必要的。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克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本身做过一些改动,把2030“健康中国”控烟部分的内容放进来了。另外,原来的稿子上面比如说执法监督没有。但从语句来说,叫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这个说法比较笼统。要明确是“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结合几位专家的意见,我觉得应该修改为国家采取宣传教育、价格税收等措施,提高控制吸烟成效,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强化监督执法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烟草制品包装应当印制带有说明烟草具体危害后果的图像和文字警示,如果没有图形警示其实很难达到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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