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滥用的信任、司法困境 保护未成年免受性侵难在哪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难在哪儿
4151人。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与 2019 年第一季度相比,这一数字上升了2.2%。
而这还只是儿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全国5800名中小学生作过一个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也就是说,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来,背后会有7起不为人所知。而那些受害人报警的案件,很多也面临立案难、取证难的问题。
近期曝光的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件中,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涉嫌从约2016年起性侵14岁养女李星星(化名)。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李星星生母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明,鲍某明以“养父”身份带走了她。李星星称,3个月后,鲍某明在老家天津对她实施了第一次性侵,当时她刚满14周岁。
李星星的代理律师吕孝全发文表示,李星星早在2015年就曾报过警,持续了4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后,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一般性侵儿童的犯罪比较隐蔽,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当中,证据本来就很难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时间不太敢说、不敢报警,导致一些证据的灭失,给立案或者破案都会带来非常大的困难。”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负责人、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孙雪梅表示。
“女童保护”已经连续6年基于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发布“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据“女童保护”的报告,从2013年到2018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共2096起。“由于众多原因,性侵儿童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被公开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被滥用的信任
在“女童保护”的统计中,2018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儿童超过750人,其中14岁以下的比例为80%,年龄最小的为3岁;14-18岁的比例为10.40%。
儿童心智未成熟,性侵害发生得越早,越容易对孩子的身体、性观念,以及未来对与性相关的社会活动和社会角色的认识造成伤害,甚至难以恢复。“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儿童性侵是一定要杜绝的。如果发生了,那一定要严惩施害人,这是我们的基本态度。”长期致力于儿童保护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军说。
“一般成人性侵儿童,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一定是有诱骗、哄骗的前奏,中间还有威胁加恐吓。他会告诉孩子,我跟你是一个很好的关系,我对你多么好,这事儿是我们之间的秘密,如果把这件事泄露给其他人,那你是坏孩子,或者是你以怨报德之类的。”在童小军看来,儿童的心智还不成熟,对性方面的事情没有概念,“如果大人告诉她是正常的,别人家孩子都这样,哪怕她觉得不舒服,哪怕她觉得很痛苦,她慢慢地也觉得是正常的。”
但是,童小军说,一旦受害儿童从别的渠道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对的时候,她就会崩溃,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而且她对自己的看法会有各种各样的自责、后悔,但是她又不敢跟别人讲,因为很多时候她也觉得自己好像也并没有特别反抗,她背后有了羞耻感的时候,她更多的是内化。如果没有人去支持她,帮助她,是走不出来的,而且她可能都不见得愿意跟人去讲。”
而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很多都是熟人作案。
在由家庭成员实施的性侵中,受害的儿童恢复起来往往难度更大。“一个孩子的最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就是家庭,但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仅没有监护的、保护的作用,反而造成了伤害。”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较弱,而且这条司法意见仍然限定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就范,才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钻法律漏洞。
他提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这种滥用信任关系的行为明显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权。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必须予以严惩。”罗翔指出。
司法途径遭遇取证难
办理未成年遭性侵的案件时,取证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难题。与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件类似,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取证难而遭遇司法困境。
“比如说精液,没有。那光凭这个孩子说吗?它不像其他的犯罪,比如偷东西看得到赃物,但儿童性侵有的时候确实看不到。”童小军说,她在工作中就听到一些律师取不到证据。
而这一难题很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伤害。“有一些案子没有办法立案,或者她根本就没有报案的,孩子可能觉得那个人明明是做了错的事情,明明是伤害了他们,为什么没有受到惩罚?没有得到相应的后果。”孙雪梅说。
在一些案件中,被伤害的孩子才三五岁,其语言表达能力不足,为了帮助他们,必须了解他们的受害经历。社工或者心里咨询师帮助他们时,通常采用绘画或者摆沙盘的方式。如果这个孩子画出来的画有性含义,其实可以暗示出她与周围成年人的关系。童小军认为,类似的手段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借鉴。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不能太注重某些细节,不能要求她表达特别准确,要允许她用自己的语言或者自己的理解,去描述她遭受的这个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科长刘晓芬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于未成年受害者,不能对证言的描述和证据情况和成年人作一样的要求。
刘晓芬介绍,在公安机关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检察机关一般都会提前介入,对证据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提出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实现全面讯问,保证证据形成的全面性,避免多次再询问。
在2019年12月2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提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刘晓芬说,在最高检的倡导下,很多地方建立了取证、检查、心理疏导、救助、医院治疗一条龙式的办案场所。“在介入案件时,我们的心理疏导室,有专门的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干警,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我们还与专门的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合作,在需要进一步做长期心理疏导时,也会让他们参与进来。”
筑牢校园防线
除了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刘晓芬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预防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宣讲团,编印了青少年预防性侵犯罪的手册,还买了一些书籍。特别针对乡村的学校,宣讲一些预防性侵害的课程,采用孩子们比较能接受的动画、歌曲形式,去给他们开展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被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随后,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从性侵害学生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防性侵协同机制构建、学校安全督导检查等工作。
“我们会检查学校宿舍的分布和管理有没有做到男女生分割明显,包括女性宿舍管理人员的聘用,监控设施的安装是否到位。还有就是教师的集中办公,在教师叫同学来问话的时候,避免与异性学生单独相处。”刘晓芬说,未检部门会联合教育部门围绕安全措施的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对一些学校进行督导。
保护未成年免遭性侵害,校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场所。就在上个月,广西横县云表镇某乡村小学教师邓某被曝涉嫌持续6年在讲台后性侵女学生,当地警方已立案调查。“学生一般都会认为老师是权威,认为要听老师的话,老师对孩子有一定的控制或者压倒性的优势。这种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实施性侵,在法律上应该要从重处罚。”孙雪梅认为。
“一号检察建议”发布后,孙雪梅注意到,教育部门对于防性侵教育推广的力度有所提升,各地的检察部门也都在推广预防性侵方面的安全教育的课程。“在2019年跟我们女童保护基金合作的各地的检察部门、妇联、教育局、团委这些部门非常多,能看到国家层面重视、有各种政策的支持之后,女童保护的工作开展得更为顺利。同时也能看到,家长的意识随着这些恶性事件的曝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也有所提升。但我希望大家日常就注重普及常识,不要等恶性事件曝光才关注。”
记者 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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