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社会力量形成司法保护合力——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调研现场小记
“基层法院缺乏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而且,一些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长期承受的负面情绪只能依靠个人排遣。”
“为了完成考评,一些基层法院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人员,往往还需要办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而真正投入少年司法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均有限。”
……
9月15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调研组如是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审判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近年来,受未成年人犯罪接受审判的人数持续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发展遇到许多困难,少年审判发展面临十字路口。未来的少年司法工作如何破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引起调研组的关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改革内设机构调整后,一些基层法院撤销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在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这造成专门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缺乏,而且,由于少年法庭不具有独立性,他们仍要处理一些成人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等,以完成工作考评。加之,受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影响,审判前后需要法官从事大量的延伸帮教工作,造成很多法官陷于单纯办案。因此,他们希望对未成年审判工作作出科学评定的考核体系,并通过增加编制来加强人员配备。
对此,调研组认为,少年法庭的萎缩,极易导致少年审判各自为战,缺乏合力,未来发展,缺失方向,不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增加编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职责,从司法定位方面解决问题,“让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不应是司法官包揽一切的‘全能司法’。”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司法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没有社会支持体系的情况下,诸如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监督考察、安置培训等这些工作不得不由司法人员去做、去联系,形成了所谓的“全能司法”,这导致有些工作做不了、做不好,进而会影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的桎梏。”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莉娟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搭建需要多种社会资源的参与和介入,而社会工作者的参与则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工作者秉持‘利他主义、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具有系统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训练,其在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权益维护,链接多种资源回应和解决服务对象的困境和需求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调研组表示,加强少年审判、呵护祖国未来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必然要以少年审判机构专门化、法官职业化、审判专业化为基础。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群团组织及政府部门等都有责任和义务,仅靠法院一家是难以胜任的。因此,既要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也要“牵手”社会力量,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bjzx.gov.cn/zxgz/qgzx/202109/t20210917_36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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