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协法制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检察风采 > 正文

郭某鹏隐瞒出境游玩史确诊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3起典型案例。其中,疫情期间到欧洲游玩多日,回国后隐瞒出境史,还去单位上班,最终确诊新冠肺炎,引发社会广泛批评的河南省郭某鹏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在列。

该案中,郭某鹏从郑州坐火车至北京,于3月1日乘飞机出境,在阿联酋阿布扎比中转,先后到意大利米兰、法国巴黎等地,3月7日回国,从北京坐火车返回郑州。

郑州市于3月6日发布疫情防控通告,规定境外入郑人员严格落实“隔离观察”和“如实申报”措施。

然而,郭某鹏不仅没有遵守规定,还于3月8日、9日坐地铁到单位上班并在单位就餐,下班乘坐地铁回家。

3月9日下班后,郭某鹏出现发热、咽痛等症状,自行到大药房买药服用。当晚,其母亲郭某玲熬制罗汉果和甘草给郭某鹏喝。

3月10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打电话向郭某鹏核实,其未接电话。民警随后拨打郭某玲电话,郭某玲否认郭某鹏去过国外。而后又拨打郭某玲电话要求郭某鹏下楼。在公安民警明确告知大数据显示其去过国外后,郭某鹏承认有过出境史。

在调查、核实其出入境轨迹后,郭某鹏被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随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后经排查,与郭某鹏密切接触的40余名人员均已被隔离观察。

郑州警方对郭某鹏、郭某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3月27日,郭某鹏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3月30日,警方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4月3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郭某鹏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郭某鹏表示认罪认罚。

这3起典型案例中,包括1起甘肃省胡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胡某从埃及乘坐飞机经迪拜中转,于3月7日到达北京,3月8日乘坐飞机到兰州。其父驾车将胡某接回位于临夏州某县家中,并告知其要按照规定进行隔离。

但胡某未听从其父亲的劝告,未登记报备,也没有进行隔离。3月8日至12日,胡某随意外出购物、走访亲戚,并驾车带妻子赴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做产检。

3月11日,临夏州防疫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公告,要求“所有境外来临人员将健康情况等信息向乡镇、社区、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该县城关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胡某家中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发放告知书,明确提出必须居家隔离不得外出并每日报告体温检测情况的要求。

胡某仍隐瞒自己从埃及、迪拜入境的事实,谎称自己从北京归来没有出入境,未执行居家隔离的要求,先后去岳父家、参加同学婚礼、上坟等。

3月13日,胡某被集中隔离,次日确诊患新冠肺炎,导致45人被定点隔离、88人被居家隔离。

警方对胡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胡某已治愈出院,在当地集中隔离观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据了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起典型案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丁某案为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2月19日,在伊朗留学的丁某乘飞机到达俄罗斯莫斯科,在莫斯科机场附近的胶囊宾馆停留16小时。之后,丁某乘飞机到上海,再坐火车中转甘肃兰州,到达中卫。

根据中卫市疫情防控规定,丁某被送至中卫大酒店隔离。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丁某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有关医疗记录均显示,根据丁某自述,其2月19日下午自伊朗出发时感到乏力、畏寒;20日加重,出现间断性发热、咳嗽、咳痰,咳嗽呈阵发性。

而丁某于2月20日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2月26日,经检测丁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由于丁某隐瞒病情,入境后又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引起病毒传播严重风险,造成上海、兰州、中卫等地共200余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

3月14日,警方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丁某处于愈后隔离观察期。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追诉。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月16日,“两高两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等6种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追诉。

法制网北京4月3日讯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协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政协法制网 zx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