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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穿透式”办案精准惩处金融犯罪

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 作者: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怎样把握金融诈骗犯罪界限,如何看待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金融业务专业性强,金融犯罪行为有何迷惑性,办案需要破解哪些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法制日报》记者借此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

迷惑性伪装性导致打击难

郑新俭告诉记者,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关的金融犯罪又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设置了许多的迷惑和伪装,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也反映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三类: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形形色色的表现各异的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纷纷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实则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组织运用能力问题,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的把握上存在认识分歧;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的理念、方法、能力问题,在把握刑法的原则精神和规定的构成条件上不时出现偏差。

郑新俭说,此次发布的3个指导性案例紧扣当前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对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3个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解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指导作用,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

郑新俭介绍说,党中央作出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后,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以设立经济犯罪检察专门机构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在惩、化、防、治四个方面综合施策,取得明显成效。

努力确保“惩”得精准。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严肃惩治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对重大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会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不断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面对不断翻新的犯罪手段,坚持“穿透式”办案理念,采取实质判断的方法,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既精准惩处金融犯罪,又保护真正的“金融创新”。

积极争取“化”得及时。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工作始终,注重发现追赃挽损线索,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说理和情绪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主动做到“防”得到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法治讲堂等方式,组织开展金融犯罪预防宣传工作。最高检官方微信、微博还开设了“金融检察微课堂”专栏,以案释法,及时发布金融投资风险警示信息。

大力推进“治”得有效。在办理金融犯罪过程中,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履职不力等问题,2019年以来就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等提出检察建议60余件。比如,上海、安徽、广西、内蒙、甘肃等省级检察院深入分析非法集资、骗取贷款、欺诈发行债券等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反馈。

严防借复工复产套取资金

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与司法办案的关系,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保障、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

郑新俭回应说,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他进一步分析道,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这次发布的3个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典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

“我们提醒复工复产的企业,融资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我们更要敬告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的不法分子,切不可铤而走险,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郑新俭说。

法制网北京3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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