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办案促进企业健康平稳发展
□ 法制网记者 王 春
□ 法制网通讯员 林杰荣
为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有关精神,依法预防、化解民营企业在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相应风险,尤其在疫情期间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平稳发展,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区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相关民营企业。
走访调研中,检察官与企业家进行深入交流,重点了解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应诉求,并与有关部门一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或反映疫情期间生产发展所遇到的困难和要求,争取将疫情对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时,检察官向民营企业解读了相关扶企政策和法律规定,并针对企业现状提出具体建议,重点讲解了有关金融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预防、化解生产经营中的金融风险及侵权风险。
在疫情期间的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立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对于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等要求,对相关涉案企业依法适用轻缓化刑事政策,确保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平稳发展。如正在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在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考虑到疫情期间关押企业经营管理者对该企业或将造成致命打击,故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下,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对涉案的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使得该企业尽量减少因司法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减少损失,保证正常运营生存。
在审查起诉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第一时间,奉化区检察院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最高检关于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的具体要求,并与区金融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就防范企业在金融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成为被害人或犯罪人进行磋商。同时,该检察院在办理民营企业涉及金融、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经验总结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民营企业在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预防犯罪等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排查并降低民营企业在金融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止演变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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