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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1-10-09 来源: 上海政协 作者:佚名

  

  2021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这是“三大任务、一大平台”之后,又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正式落地上海。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非经济特区的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自此拥有两类不同性质的立法,一类是依职权的省市级人大立法,适用于全上海的地方法规;一类是“浦东新区法规”,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权,专门为浦东新区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权,专门为浦东新区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是新时代我国立法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是改革开放决心与依法治国决心的统一,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改革开放领域的新体现和新实践。

  “浦东新区法规”是由全国人大授权立法,是概括性授权立法,即“一揽子”授权,立足实际,围绕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城市建设、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区域合作等诸多领域进行全方位探索,遵循宪法的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在中央支持下,上海和浦东新区应认真梳理制定配套法规,统筹用好地方立法权、特区立法权,抓实前期研究,创新立法工作,完善法治体系,倡导制定简明管用的“短条例”,充分发挥立法对推动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保障作用,推动浦东新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权,专门为浦东新区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为浦东改革开放再出发驶入“深水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在浦东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行使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立法权,专门为浦东新区制定的“浦东新区法规”应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同时在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先行制定管理措施,保障先行先试。我建议,“浦东新区法规”立法核心任务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浦东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承担着国际金融中心、开放的人民币资产配置中心及人民币自由使用先行先试的国家改革创新探索经验,应对浦东新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绿色金融条例、人民币资产跨境交易、家族信托条例、全球资源配置交易等进行立法。

  浦东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上海全球科创中心建设的先行区,对吸引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科技公共服务、创业投资条例、商事登记条例、人工智能、国际数据交易条例、重点产业促进与扶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立法。

  浦东作为中国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引领区,应对金融科创等高端人才、个人破产、城市治理创新、国际组织落户与运营、数字化转型、新商业和新消费、宜居宜业城市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等综合配套改革进行立法。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原文链接:http://www.shszx.gov.cn/node2/node5368/node5382/node5400/u1ai109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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