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施行 民办培训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学时
发布时间:2021-10-25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新修订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民办培训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学时。
《办法》强调,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不得设立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也不得转为民办教育机构。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但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办法》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签订合同。预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者60个学时。(记者 陈怡希)
原文链接:http://www.ynzx.gov.cn/xwjj/26205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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