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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切合实际来界定

发布时间:2021-10-28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 民盟陕西省委会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随着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强大作用,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农村家庭和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尽管各级政府在不断调整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但仍存在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定精准度不高,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和保障效果欠佳的情况。
一、大病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原则上是整户保,但家庭成员突然出现健康问题(如癌症、脑血管等重大疾病)给家庭造成严重经济困难,这类特殊户急需低保政策补助和医疗政策倾斜,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受家庭财产等因素影响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的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但受程序环节多、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影响,出现程序还未走完该家庭已经债台高筑或人已辞世的情况;有的慢性病人不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资金住院治疗,但需长期在门诊或药店买药治疗,这类人群劳动能力弱、收入不稳定,也不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豁免对象。类似以上特殊病人因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而成为家庭的生活负担,有失政策的公允和初衷。
二、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豁免范围不到位。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豁免的残疾人范围仅限于二级以上的智障、精神、肢体、视力等残疾人,实际上三级智障、精神、肢体、视力等残疾人虽有自理能力,但劳务市场很少接纳这类人群务工,他们基本上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生活要靠其他家庭成员的劳动付出来供养,从而成为家庭的长期负担和拖累。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尽合理。低保政策总的原则是整户保,要么全保,要么不保。低保政策有严格的界限标准,但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家庭都是动态变化的,任何一个家庭成员的生产生活能力也不尽相同。一个家庭,有些成员年富力强收入稳定,有些成员因病、残等特殊原因没有收入且支出较大,类似这种家庭情况非常普遍,整户纳入低保政策,生活则能勉强维持;如果一个人都不纳入低保对象,这个家庭将长期处于负担重、拖累大的生存状态。
为精准界定低保对象,建议:

  一、卫生部门负责,明确应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病种和慢性病种,对大病病人、慢性病人,凭确诊的诊断证明直接纳入低保对象予以审批,取消各级评审审核程序,避免人已去世或家庭债台高筑而低保政策仍在“半路上”的现象。
二、对三级以上的智障、精神、肢体、视力等残疾人,不论家庭经济情况如何,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切实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
三、破除整户保政策弊端,减轻整户保所需政策资金压力,做到因人而异、因人而保,将特殊人群作为低保对象的主流群体,确保政策的合理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群众对低保政策的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www.sxzx.gov.cn/dsj/sqmy/43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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