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崛起亟待法律保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均有所降低。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并非所有行业都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如智能手表逆势增长119.7%,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增长3.8%,电商零售增长3.0%。这表明,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动能比传统产业应对危机的潜力更大,更能提升国民经济的稳定性和健康性。
疫情期间,我们见识了数字技术在疾病诊疗、病毒防控、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直接抗疫领域的关键作用;居家隔离期,全民逐渐适应了无接触电商、网络社区团购、智能物流配送等安全便捷的消费方式。从世界范围观察,随着疫情加剧,使用互联网数字工具掌握疫情动态、明确防控重点、调配医护物资等辅助管理手段已成为抗击疫情的常规措施。在世界经济下行的背景中,数字化转型早、网络化程度高的产业,受到的负面波及普遍较小,而传统产业大多遭受巨大损失。可以预见,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革将紧紧围绕数字技术展开,传统产业数字化渗透率会不断提高直至完成产业互联网转型,数字经济崛起是新旧动能转换的必然趋势。
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产业互联网发展的基础,离开海量的大数据资源,各种算法、智能都会失真、失准。因此,数据是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头活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将数据界定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道共同构成此次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该领域存在的发展瓶颈和法律纠纷主要反映我国在数据开放、产权归属、数据保护和流动等方面,因而,亟须法律供给以释放数字红利。
首先,政府掌握了社会中最大量、最重要的数据资源,完善政务数据开放制度是提高数据利用市场化水平,更好实现民生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意见》提出的“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前期《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范的试点基础上,应当以立法形式制定“负面清单”,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务数据范围,完善细化公共数据开放规则,切实推动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数据适度、有序共享。
其次,数据产权的归属问题是困扰行业发展的重要前提。根据《意见》提出的“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的原则,应在民法范畴内尝试确立数据生产企业在依法获取的数据基础上,投入资本和劳动、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具有排他性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公共利益与安全责任,防止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最后,兼顾数据保护与合理流动同样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隐私时常泄露,国家数据安全屡受挑战,而数据流动,包括数据跨境流动却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意见》提出,“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规范性,丰富数据产品。”网络安全法等规范尚不足以应对以上多种需求与矛盾。因此,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必须在妥善平衡安全利益与开放利益、隐私保护与产业创新的原则下,包容审慎地分配权利和义务。既尊重个人数据隐私,又保证数据流动的顺畅与交易的便捷,并能在提高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保障国家数据安全。
(作者系湖北省荆州市政协委员、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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