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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有效发挥人民政协作用

发布时间:2022-03-12 来源: 江西政协新闻网 作者:佚名

  ● 骆名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强调:“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人民政协作为党领导的专门协商机构,必须深刻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内涵、理论内涵和实践内涵,才能发挥好自身特色优势,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出人民政协的积极贡献。

  立足自身职能定位,人民政协如何更好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从“全面”的要求上看,人民政协是我国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政协委员由各界群众的代表性人士组成,代表相关领域群众通过政协这个平台发声,政协的一个界别就是一条保障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民主渠道。从“广泛”的要求上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等等,并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同时,政协委员还可以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方式反映民生民情。只要是党政所为、民生所需,都是政协协商的的范围和内容。

  因此,有效发挥人民政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关键还是要做好衔接文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强调: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基层协商、人民团体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笔者认为,中央文件提出的协商渠道与立法协商、行政协商、基层协商等协商形式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一,从概念上看,立法协商是指关于立法工作的协商,而不是指立法机关的协商工作,行政协商是指行政工作的协商,而不是指行政机关的协商工作。立法工作、行政工作不限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渠道协商,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协商。而政协协商是指在政协协商,意味着政党协商、立法协商等都可以在政协这个平台进行。第二,从实践上看,不管是立法工作还是行政工作,甚至是选举工作,我国都有通过各类渠道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的传统,比如我国重要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一般都会在人大内部、政协组织先行协商,并征求民主党派人士,甚至通过媒体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囊括了各种协商渠道。在人事选举前,也都会通过协商凝聚最大共识。第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渠道与协商形式的机械对应不符合“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总要求,协商民主要在各个层次、围绕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开展,立法问题、行政问题等各方面内容的协商,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商渠道,而且渠道越丰富越好。

  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专门协商机构,是我国政治体系中唯一专事协商的政治机构,具有不可替代的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围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民生民情要事等进行协商、建言献策,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绝不是仅仅对应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立法工作、行政工作、基层事务的协商也可以通过人民政协这个平台进行。只有这样,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性优势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组织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才能充分彰显。 (作者系省政协办公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原文链接:https://jxzx.jxnews.com.cn/system/2022/03/08/019557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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