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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安全管理,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天津市政协 作者:佚名

  记者张原

  “高层住宅缓解了城市人口增加与土地资源紧缺矛盾,满足了人们安居需求,但也给城市管理带来新问题,如高层建筑玻璃坠落、脱落事件时有发生。”每年全国两会,张金英委员都会带来民生关注热点问题提案建议,今年会前,她针对加强高层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进行了深入调研,提出要关注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威胁”。

  “从物权角度,高层住宅建筑玻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玻璃幕墙,一般为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有。另一类为业主个人所有的住宅窗户玻璃。无论是玻璃幕墙还是住宅窗户玻璃,均存在坠落、脱落的风险。”张金英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近3年来已受理的高层建筑玻璃脱落、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达300余件。

  高层建筑幕墙设计年限一般是25-30年,但其中结构胶及密封胶的质保期只有10-15年,如胶粘剂老化脱落,则可能造成玻璃坠落,且钢化玻璃有千分之三左右的自爆率。张金英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城市最老的高层住宅使用或已超过40年,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私人住宅尚缺乏制度性安全排查。大多数业主未认识到超过保修期的自家窗户、阳台玻璃由产权人自己负责,对自身负有维修管理责任认识不清,对高层玻璃碎裂或者脱落的可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在张金英看来,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可能业主难以负担。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提高广大业主风险责任意识。

  另外,张金英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履行防范义务也缺乏足够重视。物业服务企业在预防和规制高层玻璃坠落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当前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等问题,在及时发现险情、有效防止危险发生上也欠缺服务管理能力。

  “目前,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已出台相关规定,加强公共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管理,明确了政府、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各自职责义务。”张金英提出,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对此,张金英建议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业主对自己的房屋在拥有所有权的同时,也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提高群众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广大业主必须对自家外窗玻璃及构件及时主动检查,发现碎裂或者构件松动有责任及时联系专业机构自费维护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夯实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职责。”在张金英看来,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日常检查巡查、维修养护和应急处置等机制。如对高层建筑“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业主、业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有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养护维修,减少空中安全隐患。

  谈到工程“终身保修”问题,张金英说,国际惯例通常由施工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时,购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以实现工程“终身保险”,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此险种。张金英建议,可以根据城市高层建筑玻璃致损风险逐渐显现的市场需求,在有条件的城市尽快推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业务。在发生致损事故时,既能及时全面救济受害人权益,又能降低事故业主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tjszx.gov.cn/wylz/system/2022/03/30/030006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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