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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 打造长寿经济“试验田”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 上海政协 作者:佚名

  

  养老是中央关心、百姓关切、社会关注的民生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既是家事,也是国事。上海作为中国最长寿的城市,养老需求旺盛、供给不足、结构失衡,给养老金收支平衡和养老服务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为加快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长寿化社会呼唤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的自觉行动,从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着眼,改变一支柱收支平衡压力大,二支柱覆盖面小,三支柱刚起步现状,实现均衡发展、“三足鼎立”,资金和服务并重,减轻国家对民生的“隐性负债”。所以,政府的重要责任,除了稳固第一支柱外,还应为发展第二、三支柱创造政策环境,开辟财务渠道,引导心理预期,千方百计增加全社会养老财富储备。在公共养老金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必须不断做大做强国民私人养老金储备,一方面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尽力将企业年金扩面、扩容;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推进适合上海市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发展,三大支柱共同发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存在短板

  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强化养老保障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先天优势。一是居民储蓄比例较高、投资意识较强;二是金融市场发达,监管制度严密,尤其是资管行业监管逐步统一后,各类资管机构经营更加规范;三是已经有了第二支柱发展和第三支柱试点的丰富经验。上海既有加快推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同时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

  缺乏科学的养老保障产品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起步晚、发展慢,先后试点了“基金版”(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保险版”(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和“银行版”(养老型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但品种有限、结构单一、存续期较短、同质化严重、针对性不强,市场选择余地不大。不能基于投资者在不同生命周期中对资产长期回报、风险偏好和流动性的要求,提供不同场景的个性化解决方案,解决养老金融规划方面的难点和痛点。

  未建成统一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平台

  个人养老金账户是第三支柱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个人参加第三支柱的载体。目前,养老三个支柱账户各自独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各地的社保经办负责,企业年金则由雇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受托人负责,第三支柱个人的养老储蓄和投资则由不同产品的发行方负责,通过不同账户平台终端实现,比如,个人投资者在银行客户服务终端购买银行养老金理财产品,在保险客服终端购买保险产品,在公募基金销售终端购买养老金基金,通过线下网点购买信托产品和券商资管产品等。各种养老金融产品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和不同终端,既增加了个人养老投资选择难度,也增加了监管难度。此外,三个支柱之间衔接转换机制也不完善。目前,整个养老金体系尚未实现全面统筹(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3月刚开始推动全国统筹),各支柱之间的政策带动效应较为有限,“碎片化”现象明显。

  未形成有力的政策扶持体系

  从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应以较小的国家当前税收损失,换取未来个人更多的养老资金储备,但正在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效果并不明显。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非常有限,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使中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税优政策;二是每月1000元的税前扣除上限对中高收入人群的激励作用小。如果以试点地区上海月收入7000元的投保人为例,扣除“五险一金”和免征额后,再扣除收入的6%,每月可以节省的税款仅为30多元;三是税收优惠具体操作流程复杂,投保需要单位配合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2018年5月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截至2020年年末,仅4.9万人参保,累计实现保费4.3亿元。

  从典型国家实践来看,发展好第三支柱具有以下共性特征:一是金融体系对第三支柱构成强有力的支撑。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第三支柱提供多元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对养老金开展市场化专业投资运作,并为参与人提供账户管理、养老金发放等一系列综合服务。二是财税支持是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动力。其中,税收递延对中高收入群体的激励效果较好,而中低收入群体更适用直接补贴等获得感更强的优惠政策。三是制度框架健全,对第三支柱实行财税和金融双头监管。一方面由财税部门制定、执行税优政策并实施监管,避免政策滥用;另一方面由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养老金安全、保障参与人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

  针对当前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难点堵点,建议从产品供给、账户设施、财税政策、监管规则、宣传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激发买的意愿,解决买的难题,减轻买的负担。

  优化多元主体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多元的产品与服务满足个性化需求

  一是先试点再扩面的主体准入机制。先在部分人寿与养老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理财子公司试点,再逐步放开准入主体。二是搭建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适用不同人群的养老资管和保险产品库,前期产品以稳健型为原则,逐步过渡到不同风险收益的产品,以建立民众的信任与信心。三是政策支持类产品(类似沪惠保)和完全商业化产品并重,丰富人群选择。对于商业化产品,允许或鼓励养老资管产品与养老年金或护理保险、康养服务或养老社区资源打通,协调联动,提供包括养老以及与养老直接相关的医疗、护理、健康、意外等优质多元的养老综合服务,有效对冲长寿风险或护理风险。当个人账户资金购买或转换为商业年金保险或护理保险时,个人账户资金免交个税,待到个人领取商业年金保险时,再征收个税;对于个人账户资金中对接或购买康养或护理服务的资金给予更高的个人税收优惠。四是丰富销售渠道,引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提高渠道的便利性,打造普惠的、线上的、即时的养老金分销和账户管理体系。五是加强金融科技应用,依托线上平台,将账户资金查询、养老产品展示、智能投顾、业务咨询、养老金测算、养老综合服务等功能有机融合,提升养老金体系运营管理效率和客户体验,激发更多的养老资产配置需求。

  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体系和跨账户的资金流动与对接系统

  一是建立个人账户的基础信息平台,实现资金、产品和信息的统一。居民在金融机构开设具有唯一性的养老金账户,作为全民养老专属账户,通过此账户进行缴费、产品申购赎回、转换、领取、信息查询等。二是推进社保、银行、税务和产品管理机构等多平台的互联互通,个人账户纳入工资收入、银行账户、纳税系统、财富管理等功能,最大化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投资效率。三是建立养老保险三个支柱间的转移接续机制,实现三个支柱的整体统筹;将第二、第三支柱的个人账户打通,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部分允许转入个人的第三支柱账户。四是建立以账户为中心,而不是以产品为中心的退出转移机制,第三支柱的个人账户可以在不同的养老资管产品或保险产品之间转移,客户享有自由转换权,从制度设计上形成多元竞争、相互补充的格局,调动各方积极性。

  完善综合性的税优体系,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发挥税收调节功能

  一是提供多种税优方式,供居民根据自身条件和税优幅度选择不同的缴纳形式。包括税前缴费(EET)和税后缴费(TEE),前者提取养老金时缴纳所得税,实现税收递延;后者养老金的投资所得不缴纳所得税。二是兼顾高收入群体与中低收入群体,将二、三支柱的税收优惠统一或合并计算,以便没有机会参加第二支柱的人员,如民企职工或自由从业人员参加第三支柱。三是吸取企业年金提取环节高税负教训,设定差异化税优标准。目前提取环节税负高于薪金所得税,不少人选择退出。个人提取养老金时,如果账面累积余额低于设定标准(也称豁免标准),可以全额免税、分期提取;如果账面累积余额超过一定标准,则对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鼓励并保护中低收入人群参与个人养老金的积极性,同时对于拥有丰厚企业年金又想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高收入人群也是公平的。四是建立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不仅规定每年的抵扣上限,而且规定终身的抵扣上限,减少税收累退效应。五是采用累积期和领取期分段设计模式,引导鼓励民众提早规划、长期持有、分期领取,给提前领取者一定的罚税。六是对于在退休时或退休前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年金保险产品或康养服务的,给以税收优惠,有效缓解家庭和个人的康养或护理负担。目前的做法是统一征税,从而限制或影响了部分人群想领取全部或部分养老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年金保险,转移长寿风险的积极性。

  优化综合性监管体系与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性和包容性兼具的产品认证审核机制以及合格投资资产定义、分类标准等,有序将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纳入第三支柱养老投资的范围;二是加强对财富管理机构的制度约束和能力建设,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人社部门牵头,银保监、证监、财政税务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养老金安全和增值。

  加大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心理预期

  一是借鉴城市型百万医疗保险(普惠型医疗保险)的成功经验,政府站台和搭台很重要。比如政府的宣传窗口可建设第三支柱专业网站,以问答、视频、人工热线等形式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投资者教育、第三支柱政策宣讲、产品宣传与风险承受度测试,特别是前期市场推广,政府站台或者搭建统一的营销平台,以及便捷的投保或者购买渠道很重要。

  二是建设高水平的投资顾问行业,批量培养具有养老、税务、精算等综合金融知识的专业投资顾问,采用人员认证与机构认证的双重准入方式,严把行业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质,持续加强职业教育,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精准、周到、便捷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资产配置策略制定、税收筹划、信息披露等服务,帮助投资者科学合理进行投资决策,实现与个人偏好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作者系上海市政协常委,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副总经理)


原文链接:http://www.shszx.gov.cn/node2/node5368/node5382/node5400/u1ai111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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