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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政协“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双周协商座谈会 打通政策“堵点”破解供需“错配”——全国政协“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双周协商座谈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2-04-23 来源: 北京市政协 作者:佚名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把“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来,充分说明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在落实新的生育政策中的重要地位。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要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的需求,还面临很大挑战。从供给方看,公办和普惠性托位供给严重不足,托育机构普遍面临前期投入多、运营成本高、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没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普惠服务。从需求方看,多数家庭倾向于选择公办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而消费能力偏低又极大制约了家庭入托意愿的释放。

  为了打通政策“堵点”,破解供给和需求的“错配”,4月15日,全国政协召开“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双周协商座谈会,委员、专家和相关部委负责人交流互动,共商加快普惠托育服务发展良策。而在此之前,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联合农工党中央,通过书面和视频调研等方式,分别对北京、江苏、安徽、云南、贵州、甘肃等省市托育服务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与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托育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交流,为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做了充分的准备。

  支持政策要“解渴”

  规章制度要“到位”

  据测算,要如期完成“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建设目标,还需新增约400万个托位。显然,方便可及、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托育服务是发展重点。

  与养老、学前教育等行业相比,各级政府对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不足。而如果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完全依靠社会力量和市场化方式,就难以保障实现托育服务“普惠优先”的原则。

  “应建立政府、机构和家庭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不断调动社会积极性,降低托育服务成本,实现普惠目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表示。

  在她看来,目前,制约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市场“供不上”,托育机构运营成本高、风险大,叠加疫情影响,社会化办托面临生存困境,难以实现普惠。二是政策“跟不上”,不管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还是部分地方试行的示范托育机构奖补、建设补贴、生均补贴、运营补贴等,大都是一次性的,且支持力度有限,对成本居高不下的托育机构来说“不解渴”。

  贺丹建议加大托育服务政策保障,包括加快制定托育领域专门的法规制度、将托育服务逐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研究工会费用、福利费等用于托育服务的路径办法等。

  同时,加强财政支持的针对性,对能发挥指导示范作用的公办机构、幼儿园空余学位和适当支持能转普惠的现有存量资源重点支持。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原局长舒晓琴认为,应加强各级财政保障力度。扩大中央预算投资规模,提高新建和改扩建托位的补助标准,鼓励各地同比例或更大比例配套,加快形成广泛覆盖的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可以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和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建立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机制。”

  除了支持政策,舒晓琴还谈到了综合监管体系的完善问题。“应加快托育服务专门性立法,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范,为实施综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探索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舒晓琴表示。

  视频参会的全国政协委员、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黑龙江省委会主委马立群也认为,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密集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应落实落地。“消防安全规范要覆盖用人单位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全部托育服务类型,同时,要明确对托育机构、社区托育设施、用人单位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备案要求,并设置不依法备案的法律责任。对从业人员准入采用行政许可方式,规定持证上岗条件。”

  他还特别提到了建立家庭托育监管制度的问题,认为应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将家庭托育点纳入监管对象,以安全为本位,以互联网为助力,促进家庭互助托育安全发展,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

  多措并举

  多元扩大服务供给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围绕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托育服务、托幼一体托育服务模式及完善家庭养育政策等问题,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

  视频参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江西省委会副主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龙国英认为,社区是连接社会、政府与家庭的重要纽带,更是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重要依托。应将社区托育服务作为重要供给模式,抓紧研究制定社区托育发展的专项规划、设施设置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社区托育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打通各方数据接口。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副主席、民进天津市委会主委张金英在调研中却发现,一些国有企业无法突破“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政策,不敢干;一些有意提供托育服务的单位,在操作中摸着石头过河,不会干;一些已经开办托育机构的,因共用办公用地、水电等仍按工业或商业标准执行,积极性不高,不想干。

  “应出台支持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参与幼儿托育服务的指导性文件,并附实施细则,修改、废止与现有政策不适宜的部分,让用人单位放心大胆干;探索多种托育服务模式,注重把握实施细节,逐步扩大推广,让用人单位有章可循干;注重地方政府积极作为,给予全方位支持,让用人单位争先恐后干;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助力服务落实落地,让用人单位有‘主心骨’牵头带着干。”张金英在视频连线中表示。

  同样是视频参会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倪闽景认为,托幼一体是提高托育数量和质量的好方法,不仅可以用最快的方式来提高托育容纳能力,可以依托幼儿园较强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来保障托育的服务质量,可以满足婴幼儿就近入托需要,可以避免把婴幼儿0-6岁的教养发展机械分割,还可以依托托幼一体的托育机构,提供覆盖所有家庭的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

  “建议政府能够在增加公办托幼一体服务供给的基础上,向其他民办托育机构提供相应的生均补贴,以降低机构运营成本,进而减轻家庭入托负担。同时加强对未入托的婴幼儿家庭科学养育的指导服务,最大效能地发挥托幼一体的优势。”倪闽景说。

  提到家庭科学养育,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何蓉有话要说。“应从普惠托育的需求方入手,为家庭养育提供支持。探索建立婴幼儿家庭补助机制,完善生育保险、生育休假等制度,同时,以婴幼儿不同时期的成长特点为中心,由相关社会力量提供线上线下的基于家庭的指导和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的能力。”

  问题导向

  补齐普惠托育发展“短板”

  托育服务体系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杭元祥看来,目前,我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人才匮乏,数量不足;二是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三是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体系尚未形成。

  为此,他建议夯实基础,引导和鼓励有基础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解决人才培养标准体系不完善、培训课程和专业指导资源不足质量不佳等问题。设立标准,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人员从业认证标准,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扩大供给,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缓解托育服务人才缺口压力。“此外,还应强化培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通过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等制度机制,鼓励有基础的托育服务人员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和再教育。”杭元祥表示。

  同样是聚焦人才短缺,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江苏省委会副主委、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王水关注的是托育机构科学照护、卫生保健能力薄弱问题。“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提升儿童健康保障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王水在视频连线中表示。

  他建议开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领办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探索构建家庭照护+机构照护+基层医疗机构健康服务“三位一体”的医育结合新模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托育机构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选派素质高且熟悉幼儿卫生保健知识与技能的医护人员。赋予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实训基地,承担保育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的职能,提升保育员在幼儿身体发育、营养、动作、语言、心理、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儿童健康服务的技术水平。

  农村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占婴幼儿总数超过50%,但目前托育服务机构普遍集中于城镇,县城以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没有托育资源,农村地区的婴幼儿家庭难以享受到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因此,应加快建设农村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体系,改善提升欠发达地区农村家庭育儿水平。”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卢迈表示。

  针对农村家庭缺乏科学的育儿知识、欠发达地区农村缺少相关的服务供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养育不够重视等问题,卢迈提出将农村地区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列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由中央财政全额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支持其他脱贫县,向欠发达地区农村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入户养育指导服务。同时,总结推广现有试点的典型经验,把养育指导纳入欠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加强多部门协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成欠发达地区农村家庭婴幼儿养育服务体系。

  


原文链接:http://www.bjzx.gov.cn/zxgz/qgzx/202204/t20220418_40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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