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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帮助企业纠正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08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 民建陕西省委会
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对象和方式、不同情况的修复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
一、支持企业自主修复信用。加大宣传力度,在主要门户网站开设信用修复专栏,包括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信用修复指南、常见问答等注意事项,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主动修复信用。
二、拓展企业失信记录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借鉴“积分制”政策,多渠道开展信用修复;积极搭建修复平台,将修复关口前移,形成部门联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将《失信告知书》等资料推送给企业,指导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弥补企业失信影响。
三、开展提示约谈,帮助整改失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约谈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管理和信用修复途径等内容进行解读,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针对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全覆盖提示,向所有列入异常名单企业发出告知短信,提醒补报年报、申请移出,做到全方位约束。
四、加强事后补救,助力企业恢复信用。严格按照程序,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以多种方式方便企业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持续深化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联合惩戒和社会公示,对信用修复合格的当事人,要及时审核移出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
五、加强信用修复后企业的后续培训与监管。通过监管、抽查、记录等评价手段,对信用修复后的企业,帮助其完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对企业在办理失信记录修复后仍然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将加重失信等级惩罚,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在公共网站和相关公众媒体曝光。


原文链接:http://www.sxzx.gov.cn/dsj/sqmy/46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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