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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促进仲裁员执业能力建设

发布时间:2022-06-06 来源: 天津市政协 作者:佚名

  实践中,仲裁员执业能力不足导致造价鉴定被滥用的现象较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一些仲裁员对合同解读、事实认定的水平不够,甚至被代理律师误导,导致裁决不公,影响仲裁公信力。

  征求意见稿对仲裁员能力素质作出一些规定,但总体上对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对实务操作能力重视不够;对职业道德有原则性要求,对执业能力建设要求比较薄弱,对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涉外仲裁员与一般仲裁员的执业能力未做区分;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名册外的仲裁员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也不明确。

  建议仲裁法修订加强对仲裁员执业能力建设的要求:

  一是仲裁员任职资格增加“有一定的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对于一些已在工程领域实际运用但法律未及规定的新交易模式和新技术,需要仲裁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经验作出合理判断。

  二是增加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员年度持续学习制度、仲裁员履职绩效评价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仲裁员的执业能力培训和监督。

  三是要求仲裁机构对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涉外仲裁员建立单独名册,提出比一般仲裁员更高的资格要求。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要主导仲裁庭审,应具备把控庭审过程和仲裁程序的能力。涉外仲裁影响面大、庭审相对复杂,对仲裁员的执业能力要求应当更高。

  四是配合仲裁法修订,制定一套较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仲裁行业组织关于仲裁员职业道德的纪律惩戒制度。


原文链接:http://www.tjszx.gov.cn/wylz/system/2022/06/06/0300075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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