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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 江西政协 作者:佚名

  ● 唐卫清 张建根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人与野生动物争食”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对当地村民的农作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隐患。为此,建议:

  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长效机制。省级层面尽快出台野生动物损害的具体补偿办法,明确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及操作方法等,在资金来源上采取“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模式,从法律法规上彻底建立和解决好长效机制的问题。全国人大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有相关规定。但至今为止,省级层面还未制定出台具体补偿办法、补偿标准、财产损失核实评估标准,让当地人民政府无据可依给予补偿。

  开展野生动物损害赔偿保险业务。2019年7月,我省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建议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问题纳入保险范畴,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明确地方政府与参保群众参保费用的分担比例。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核损理赔工作由林业部门会同所指定的保险公司共同负责。

  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基金。地方政府或林业部门可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提取等多种方式建立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对受损农民的经济补偿,或补偿部分保险公司理赔的差额费用。


原文链接:https://jxzx.jxnews.com.cn/system/2022/07/22/0197190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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