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玉波:《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同行
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甄玉波。李相伯摄
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李相伯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了更深刻了解我国民法典的创新和亮点,解析法典对公民生活带来的改变,“委员讲堂”第二期——深入学习《民法典》,邀请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甄玉波,重点围绕《民法典》中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进行演讲,详解民法典精髓。
以下为演讲实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作为一名律师,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做民法典实施的积极宣传者、忠实实践者和有力推动者,是我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使命。
下面我将通过20个具体案例或问题,以案释法和问题解答方式,让我们共同走近民法典,看看民法典其中五编的部分内容,是如何从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生活的。
一、总则编部分
1.12岁的小强在妈妈网购时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高兴给主播打赏5万元,小强的妈妈事后才发现。这5万元打赏款能被追回吗?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12岁的小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支付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大额款项5万元,事后小强的妈妈也不予追认,小强的打赏行为无效,小强的妈妈有权要求返还该5万元打赏款。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小强的父母被紧急隔离,无人照料小强的生活,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炎热夏季,路人甲某发现有儿童被锁在路边汽车内,寻车主未果,儿童因高温近至昏迷,甲某击碎车窗将儿童救出。甲某应承担车窗损坏的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甲某不承担车窗损坏的赔偿责任。
4.甲某7岁时遭受性侵害,19岁时才决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甲某遭受性侵害,在其成年后的19岁时,提起赔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物权编部分
5.甲某要购买房屋一套,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还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条件,担心卖房人“一房二卖”,甲某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按民法典的规定,甲某可以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对该房屋买卖进行预告登记,并向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以防止“一房二卖”,并应当在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内申请过户登记。
6.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是否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车辆或房屋,造成损失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7.疫情防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当执行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业主是否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执行措施?业主不配合应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8.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道路划定的车位归谁所有?利用小区业主房屋的外墙、楼顶、电梯发布广告的,收入应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保姆10多年间尽心尽力看护照料老人。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保姆居无定所,决定让保姆无偿居住自己的住宅,老人应如何做才能实现自己的愿望?
《民法典》第366~371条,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专章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上述有关规定。
老人可通过与保姆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或者以遗嘱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登记,让保姆成为老人住宅的居住权人。居住权期限可设定为一定年限或者直至保姆死亡。
三、合同编部分
10.甲某丢失内装借条和手机的手包后,公开发布声明,对捡到归还者,可获报酬5万元。小强捡到并归还给甲某后,甲某却仅表示同意给付小强3000元。小强向法院起诉甲某,要求甲某支付报酬5万元,小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遗失物、犯罪线索、证据及财产线索等以公开方式声明悬赏的,完成该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按声明支付报酬。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小强要求甲某支付5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11.对“校园贷”“套路贷”以及互联网高息借款等其他高利贷,民法典作了怎样的规定?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视为没有利息。
12.对防止旅客“霸座”行为,民法典是否作了规定?
《民法典》第851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的“霸座”行为,是违反民法典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3.小区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经多次催交未果后,物业公司能否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2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人格权编部分
14.单位职工被同事和上司性骚扰,其所在单位是否有预防、制止和处理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负有的法定义务。
15.未经他人同意,是否可使用他人声音用于营利活动?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复制、发行、公开他人声音,更不能用于营利活动。
16.隐私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甲某前男友持续不断通过电话或信息骚扰甲某生活安宁,是否属于侵害隐私权?哪些行为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民法典是如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
《民法典》第1032~1034条规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下列行为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的;
(5)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的;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某前男友持续不断通过电话或信息骚扰甲某生活安宁,属于侵害甲某隐私权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按民法典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予以保护;隐私权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2~1039条共8条,专章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做出了全面规定。
五、侵权责任编部分
17.单位同事间自愿互相邀请进行足球比赛,比赛中甲某争球时与同事相撞摔倒,造成甲某手臂骨折致残,甲某是否可以要求同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与甲某相冲撞的同事,只要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就不承担责任。
18.甲某在饭店高消费后,未结账,欲开车溜走,被服务员发现,服务员拦停汽车,拿走甲某汽车钥匙,扣留了甲某的汽车并立即报警。饭店服务员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上述饭店服务员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19.小强被流浪犬咬伤,花费医疗费5万元,经调查,该犬是甲某所遗弃,甲某是否应当赔偿小强的医疗费?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应当承担流浪犬咬伤小强的侵权责任。
20.建筑物中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比较典型的有“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和“深圳玻璃案”等。民法典为从根本上解决“头顶安全”问题,做出了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的如下内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保留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基于综合施策的指导思想,民法典对解决“头顶安全”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了如下补充和完善:
一是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抛掷物、坠落物的首要责任人是侵权人,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才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三是增设了追偿权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义务后,有权向最终查清的真正侵权行为人追偿。
四是增设了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即,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五是增设了第3款,“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即,针对高空抛物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了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依法及时调查义务。
之所以强调公安等机关有依法及时调查的义务,意在查清真正的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与刑事程序相衔接。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1)对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对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3)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为解决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民法典》采用了分层次、全方位治理的方法,完善了治理规则,综合施策、多管齐下、共同发力,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老百姓各方面的权利都将得到全方位保护,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婚姻家庭到生产生活,从物权、继承,到合同、侵权责任,包罗社会万象,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作为政协委员,应当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的理念,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增强推动民法典落地落实的责任感、使命感。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与依法履职紧密结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争做宣传民法典和推进实施民法典的表率。
原文链接:http://www.hebzx.gov.cn/system/2020/08/05/030041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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