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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3-04-16 来源: 重庆政协 作者:佚名

  

  屈 谦

  

  杨 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近年来,城镇新增就业规模保持较高水平,新就业形态发挥了较大的支持作用。如何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在今年全国两会上,部分住渝全国政协委员就此积极建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我国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常委、重庆市委会主委屈谦表示,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权益保障进行了诸多探索,出台了职业伤害保险办法并开展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据有关报告和局部实地问卷抽查发现,仍面临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品种契合度较低、参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社保经办管理水平不足等困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并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的制度手段。屈谦认为,应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权益保障。

  为此,屈谦建议完善与新业态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对新业态用工主体的监管执法,加大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文书的监督力度,并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力度。同时,制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一方面,以新时代新业态劳动者需求为导向,重点加强养老、医疗、工伤/职业保险的保障力度,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结合发展,持续深化社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全覆盖、多层次、互补充的社保体系。另一方面,优化社保缴费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缴费费率,明确和压实新业态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加强新业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正向引导,并推进社保稽核数字化转型。

  屈谦还建议,畅通与新业态相适应的政策宣传渠道,提升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经办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社保经办系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行“互联网+社保”经办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新业态劳动者线上缴费登记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委会副主委、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光同样关注新就业形态。

  近年来,数字经济在扩大就业市场规模、提高劳动报酬、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依托互联网平台参与灵活就业的从业者数量急剧增加。在杨光看来,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新就业形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强从属、强保障”属性,通过“弱从属、弱保障”实现了用工灵活化,却也暴露出一些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亟待解决,如劳动关系模糊、劳动保障滞后等。

  “新业态劳动者主要集中在网络直播、快递物流、外卖餐饮、保洁服务和网约车五大行业。”杨光通过调研发现,除网络直播行业外,主要为低技能劳动服务行业,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且对平台企业的依赖性较大。他还发现,平台企业隐蔽的控制权使就业者“困”在时长中,新业态从业者“超时工作”成常态。

  为此,杨光建议加强监管,提高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通过修订劳动法规和建立行业协商机制来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从而适应数字时代工作时间灵活调配需要。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实时收集从业者反映或投诉的信息,智能监测互联网平台、用工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加大对新业态经济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在社会保障政策方面,按照“先入门、后提高”的原则,根据从业者需求迫切程度,依照“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顺序逐步纳入,逐步消除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盲点”和空白点。

  此外,杨光还建议适时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平台企业在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设立劳动用工“红名单和黑名单”等制度。(记者 秦杰 程颖 陈元洪)


原文链接:http://www.cqzx.gov.cn/cqzx_content/2023-03/13/content_10502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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