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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再“雾里看花”

发布时间:2023-04-16 来源: 陕西政协 作者:佚名

  □ 记者 李荣
“省高院以‘调研+座谈会’形式办理我的提案,让我很感动,从中看到了他们对委员提案的重视。”3月29日,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一场围绕家事审判工作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经验总结的座谈会正在进行。在听完省高院、鄠邑区人民法院关于妇女儿童司法保护工作、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情况介绍后,省政协委员、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洁欣慰地表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常规的房产、存款、车辆等实物外,还有公司股权、股票、保险及其他有价证券、网络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但由于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及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刘洁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明确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有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施行细则尚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自该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发出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刘洁注意到,各地在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针对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后果,均表述为“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而如何界定“不分财产”的适用情形、“少分财产”的比例怎么确定均未作具体表述。
“界定不分、少分的适用情形和比例是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关键,只有明确违法后果、落实违法责任,才能让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得到运行。”刘洁说,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各地法院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载体的法律文书都是自行研究制订,形式及内容不同,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范围,包括财产内容和范围、申报起始时间及在诉讼的哪个阶段申报等细节也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和政协委员,今年省两会,刘洁提交了8件提案,其中有3件提案涉及妇女权益保护。其中,她在《关于完善、落实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提案》中建议,应出台地方性指引文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统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方式;编制《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规范申报内容、形成统一格式,明确适用财产范围、申报时间范围以及申报程序;完善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查证与惩罚性措施和申报不实的救济措施。
让刘洁深为感动的是,该提案立案交办后,受到省高院高度重视,多次与她就提案回复进行坦诚沟通。为了办好提案,省高院还特意邀请她带领律所家事团队的律师来到鄠邑区人民法院开展调研。
鄠邑区人民法院作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依托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作为离婚案件申报财产的制式文书,并规定随案送达当事人。
记者了解到,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鄠邑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财产争议较大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了7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强化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震慑效应。
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谢鹏介绍,目前,法院制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和《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告知书》已嵌入陕西法院审判系统制式文书模板,并在全省法院推广。
“交叉使用夫妻财产申报制度与调查取证,加大对隐瞒申报财产采取处罚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应在离婚案件中存在财产争议或者有隐匿财产可能时适用,如果扩大财产申报制度,可能造成当事人财产信息泄露和司法资源浪费”;
……
座谈会上,来自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结合本职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郝佳建议,在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衔接,具体申报内容,程式的设定、隐瞒、漏报的法律后果,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容错率,设置相应的核查纠错机制。
“以调解为抓手,是家事审判工作的核心。”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赵敏说,鄠邑区人民法院通过打造以“和”为主题的家事审判庭及以“家”为主题的亲子室、家风家训文化长廊等温馨办案环境,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职业优势,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家事纠纷诉前化解水平。
据了解,下一步,省高院将不断改进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充分保障夫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与婚姻诉讼律师的沟通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完善该制度实施中的具体举措,切实执行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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