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紫金县黄塘镇“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近日,河源市政府批复了河源市紫金县黄塘镇“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河源市紫金县黄塘镇“2·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2月19日07时48分许,在G355线789KM+100M(紫金县黄塘镇上黄塘村)处,一辆粤BAT5523新能源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闽E56586(闽E35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粤BAT5523新能源小轿车上4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
河源市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河源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锋驾驶粤BAT5523新能源小型轿车,由于个人安全意识淡薄,疲劳驾驶,未及时发现相对向正常行驶的闽E56586(闽E35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同方向前后没有车辆的情况下,越过中心线,未采取制动措施,直接撞向相对向正常行驶的由杨某明驾驶的闽E56586(闽E35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部;超速行驶并且未确保后排乘车人员均已系带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
调查认定,事故相关单位福建榕辉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闽E56586(闽E350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不够到位;其主要负责人(张某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到位,由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交通运输局向漳浦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河源市纪检监察部门对4名公职人员予以追责问责:谢某通(紫金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曹某荣(紫金县黄塘镇派出所所长)给予责令检查处理;姚某和(紫金县黄塘镇党委委员)、温某山(紫金县中坝镇中心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处理;河源市纪检监察部门责成3个单位作出检查:黄塘镇派出所向紫金县公安局作出检查,黄塘镇人民政府向紫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查,紫金县交通运输局向紫金县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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