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力 建诤言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黔”景——省政协“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优化营商环境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日前,省政协召开“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护航民营经济发展”专题协商座谈会。副省长郭锡文出席并讲话,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李汉宇主持会议。会上,委员们围绕深化我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为助力全省打造让企业舒心、放心、省心、安心发展的营商环境贡献了政协智慧。摘登部分会议发言,共飨读者。
龙登华委员代表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发言:
多措并举助力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场主体需求,不断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深刻领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于“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的重要意义,加强各级党委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工作体系。
(二)推进法治建设,强化部门协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产业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完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及追责机制,健全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二是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充分利用我省大数据优势,由省级层面推动集成创新,打破数据壁垒,加快政务信息交流整合和资源共享,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只上一张网”,解决跨地域跨层级办事难问题。
(三)深化诉源治理,加强府院联动。深化平安贵州建设,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畅通复议、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拓宽联动领域,完善联动平台,形成工作合力。
(四)强化对外沟通,建立共优机制。主动融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学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探索建立区域营商环境协同共优机制。
施波委员代表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发言: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年来,在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营商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据全国工商联2022年度“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调查显示,贵州要素环境和法治环境排名全国第8位和第6位,进入全国第一方阵,“贵人服务”获得全国企业家认可。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议:
(一)改善营商环境评价方式方法。把企业对营商环境的感受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既注重考核事项办理结果,也注重企业对事项办理流程和服务的感受,多采取随机不记名方式或网络问卷方式,让企业主没有后顾之忧真实反映情况。
(二)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破解过度追责问责导致不作为等问题;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把大力支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在申报政府专项基金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一定政策倾斜。
(三)开展政府招商承诺清兑行动。建立定期排查机制,并在承诺兑现过程中将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予以容错免责,同时鼓励干部积极寻找分类处置办法。
(四)纪检、督查相关部门牵头开展稳企惠企政策落实检查和惠企政策回头看检查。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建立完善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机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
薛德廷委员的发言:
优化乡村民宿法治化营商环境
推动乡村振兴和旅游业发展
民宿作为新兴非标准化住宿产业,其与乡村民族、民俗、农耕文化等要素的结合,可有效推动化解乡村旅游业发展中的诸多限制性因素,助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建议优化乡村民宿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旅游业蓬勃发展。
(一)优化民宿建设用地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机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一是在不违反现有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和宅基地制度的前提下,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以村集体组织为主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体及公用事业建设,引进民宿投资者参与,以协议投资等形式,扩展民宿建设用地范围,解决民宿房屋只能租赁农房开办的困境。二是采取综合、集中审批制,简化审批程序,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条件作出审批决定,给予行政许可。对因资料及其他要素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投资人补充完善后及时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二)积极吸收民宿投资者参与部分乡村治理,让民宿投资者真正融入当地乡村社会。吸纳和接受外来投资者参与部分乡村治理事务,参与乡村公共事业建设,吸收其先进的思想理念,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发展、乡风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三)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工作,保护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落实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居民宅基地出租登记制度,规范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住房出租行为,让民宿投资者享有相对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农村居民住房承租权,赋予其相对的“恒产”,坚定其投资和稳定经营的“恒心”。
苟永强委员的发言:
落实仲裁保全措施加强诉源执源治理
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过程中,只有仲裁的保全和调查得到法院的有效支持,才能使仲裁更加公正高效地参加到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的工作中来,才能更快地推动国家层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纠纷解决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促进司法机构更好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建议:
(一)推动更好落实民事诉讼保全资产置换条款。民商事案件的原告依法向受理法院提出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的重要体现。一般情况下,被保全企业或企业主都有其他形态的财产可自由支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被保全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给保全法院进行被冻结账户的替换,但在司法实务中,变更保全标的物时常因各种技术因素而无法执行。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督促全省落实《关于加强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特别是第六条将仲裁保全案件不纳入诉前保全处置的有关条款,将仲裁保全案件同法院诉中保全案件一样单独列为一个保全案号,如此即可适用网络查控手段,更好地使仲裁保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诉源执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第八条指出,“完善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内部和解、协商先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挺前,诉讼托底的分级化解模式。”目前,商事仲裁是分流法院诉讼案件的一支生力军。建议建立法院与仲裁的有效联动机制,将法院的《执行调查令》扩大到仲裁案件,设立仲裁案件《律师调查令》制度,具体为经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审核后将调查令签发的相关文书移送给保全法院,经法院审核后在仲裁保全环节中向调查令申请人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仲裁案件的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开展调查工作,为仲裁保全和证据收集提供便利,更好发挥仲裁机构在诉源执源治理中的作用,为仲裁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条件。
原文链接:https://www.gzszx.gov.cn/zxxw/zxyw/344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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