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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电动车火灾隐患 需通过立法途径

发布时间:2024-04-21 来源: 宁夏政协网 作者:佚名

  

  

  永宁县政协反映,电动车火灾事故(下文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2022年全国共发生1.8万起,2023年全国共发生2.1万起,数据呈上升趋势,这与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有很大关系。

  

  治理电动车火灾隐患目前可以依据的规定有:2017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要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但该通告作为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定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及充电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应急管理部发布的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本规定仅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其他建筑内的电动车火灾隐患并不能适用本规定。

  治理电动车火灾隐患,“软手段”不管用,“硬手段”不能用,究其原因,是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执法缺少依据,基层执法人员“没底气”。我国部分省、直辖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了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对“飞线充电”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设定了一定金额的行政处罚,给执法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支持。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规定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照北京、天津等地做法,我区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动车消防安全。对违规充电、停放,私自改装电动车等行为设定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为基层执法部门治理电动车火灾隐患提供法律依据。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404/t20240417_859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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