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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居民楼群租借“民宿”“青旅”躲避监管行为

发布时间:2024-05-16 来源: 上海政协 作者:佚名

  

  民革党员,浦东城管执法局干部缪雄冠;民建会员,青浦区政协委员,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科长钱斌反映,我市部分居民楼出现借用“民宿”“青旅”等名头“换皮”的群租行为,“打擦边球”绕开多部门监管,不但大量占用公共资源,还带来安全隐患。

  一方面,以“短期租赁”规避监管。二房东从各处物业的所有者手中租赁来居民楼内住房,对外以宾馆或旅馆方式经营。相对于以月计长租而言,超短期房屋租赁不算宾旅馆业的住宿服务,不受行业各项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的限制。不少群租二房东假借概念特化,把租房者的长租约宣称为流动性短租,使其更接近“民宿”或“青旅”等“新业态”,钻监管“空子”。

  另一方面,执法监管难度加大。在携程、途家等线上平台,存在大量以民宿名义对外销售的短租房,平台未严格核实是否取得民宿准入手续,为获得民宿销售返点收益,同意未备案民宿上线销售,并为此类房屋代开发票。短租房备案简单,又可以在网络平台正常销售,导致大量民宿不主动寻求备案,扰乱正规民宿市场,还对属地社会治理造成困扰。基层执法力量先要证明“短租+青旅”式的“群租”属于城管执法范畴,据了解,目前相关业态数量大、在城区分布广泛,极大增加了治理难度。不少省市的居民楼“民宿”“青旅”滋生治安问题,发生过聚众淫乱、吸毒,甚至是凶杀、重伤害等案件。

  由此,建议:

  一、加快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精准分类。明确严禁非独立成幢的居民楼内开办所谓“民宿”“青旅”等租宿类经营服务,并尽快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其监管、执法的主责机构。将之与具有独立房屋结构的别墅、农民自建房等区分开,同时对于别墅、农民自建房开办民宿的,应形成明确的技防、安防、人防要求,从而使民宿不至于因概念泛化处于行政失管境地。

  二、对居民楼内开办的“民宿”“青旅”进行清退。居住人员少于“群租”认定标准的,由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宾旅馆业的行政法规进行执法、清退;居住人员达到“群租”认定标准,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结构改造的,由城管部门在公安配合下,以群租进行房屋管理执法。

  三、加强线上平台短租房管理。平台企业落户地监管部门应督促网络平台加强民宿上线销售管理,杜绝和清理非正规商户上线销售,与区级属地部门建立沟通渠道,获取和核实合法准入的民宿信息。对于短租房备案上线的,其对外销售名称不得以民宿形式出现。

  (民革市委、青浦区政协供稿)


原文链接:https://www.shszx.gov.cn/shzx/sqmy/content/f06a6975-5c67-469e-b0c2-4c31de6a5d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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