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4〕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为切实做好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质效,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聚焦“三个定位”和“3815”战略发展目标,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持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新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高质量选取立法项目
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着眼解决问题、突出急用先行,切实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精选40件立法项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一)拟年度内制定、修订、废止的地方性法规(13件)
1.关于加快推动磨憨国际口岸城市建设的决定(草案)(昆明市人民政府起草)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3.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教育厅起草)
5.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6.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7.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8.关于废止《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9.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10.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林草局起草)
11.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林草局起草)
12.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13.云南省医疗保障条例(草案)(省医保局起草)
(二)拟预备审查的地方性法规(18件)
1.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人民政府起草)
2.云南滇中新区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4.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5.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6.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7.云南省耕地保护条例(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8.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9.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10.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11.云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12.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3.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省林草局起草)
14.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省滇中引水建管局起草)
15.云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国动办起草)
16.云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17.云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省档案局起草)
18.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三)拟年度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5件)
1.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修订)(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2.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省林草局起草)
4.云南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5.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总工会起草)
(四)拟预备审查的省政府规章(4件)
1.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2.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省广电局起草)
4.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修订)(省地震局起草)
此外,常态化开展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确保法律体系内部衔接有序、和谐统一。
三、工作要求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遵守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高效有序推进各项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切实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拟2024年度内制定、修订、废止的项目要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按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拟预备审查的项目要抓紧调研,适时提出立法草案,加快立法进程。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衔接,提前介入、加快推动,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具体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计划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原文链接:http://www.ynzx.gov.cn/gwfb/2734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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