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出发优化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
□ 宝鸡市政协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就业形态的变化,现行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已不能满足乡村振兴及困难就业群体增收的现实需要。
一是法规依据滞后。我省现行的开发管理政策主要依据《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颁布实施,2012年7月修订)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56号),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就业需求。
二是选聘条件面较窄。因公益岗位年龄要求60岁以下,身份限制为脱贫人口,且连续选聘不得超过3年,不能兼任其他村内岗位,月工资普遍较低等因素,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且有从事公益岗位意愿的人员极速减少,个别村甚至出现以虚报冒领来维持村级公益事务正常运转的现象。
三是岗位设置不全面。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主要包含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及村镇保洁岗位,缺乏对农村基础设施、农家书屋、乡村文化设施的综合管护岗位设置,已不能满足当前乡村振兴建设需求。
为此建议:
一、放宽选聘条件。可根据身体状况将年龄放宽至65-70岁。对身份要求放宽至乡村一般农户,主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未就业的中职(技)毕业生、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农村低保人员、轻度残疾人等弱势困难群体。选聘时长可由3年放宽至10年。
二、提高人员待遇。适当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至少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水平。除现有社会性保障权益外,在征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予以补贴。对年龄较轻、工作能力强、群众口碑好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允许在村级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及调委会等综治组织中交叉任职,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三、合理规划岗位。将农村公益设施管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视情况增加保安、维稳、巡逻岗位,扩大公益性岗位的覆盖面。
四、持续严格管理。在放宽选聘条件及提高待遇后,严格设置选聘流程,沿用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等要求。对已明确的管理及考核、工资发放等规定可继续沿用。
原文链接:http://www.sxzx.gov.cn/dsj/sqmy/5863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关于推动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建议
>>下一篇:扩大文旅会展影响 助推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最新加入
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
24-12-20李强主持国务院第十一次...
24-12-18“协”各方 “同”前进
24-12-18我区扎实推动医保便民利...
24-12-18民进宁夏区委会建议:持...
24-12-18交通建设提速,推进高效...
24-12-18贺兰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
24-12-18刘宁出席全区产业园区项...
24-12-18
热门资讯
习近平赴山西考察调研
20-05-14为新时代政协提案工作凝...
20-04-23中纪委最近一年至少5名...
20-11-16习近平勉励山西:早日蹚...
20-05-14无名烈士墓修缮整治一新
20-05-14刚刚!最高检这样说:民...
21-01-07湖南省郴州市委政法委原...
20-05-14陕西省政协文史馆展品及...
20-04-2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对程永...
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