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营经济立法为契机 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 刘迎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快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增强企业家发展信心。加快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各项举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完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动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修订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获取要素资源、参与市场竞争。要坚持放水养鱼,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监督检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加快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增强企业“造血功能”。组织政府基金、金融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组建陕西中小企业发展银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完善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平台功能,为民营企业项目建设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省财政给予80%的保费补贴,市、县(区)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补贴。建立各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合同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三、加快推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和拖欠企业账款,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借鉴国家支持债务较重省份化解债务方式,在我省财政预算总体可控的基础上,根据全省政府债务情况,由省财政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发行政府债务置换专项债,由金融机构负责承销,由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市(县)域闲置低效资产,降低平台公司负债率,提高信用评级,增强融资功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持续开展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整治,年内完成清欠任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REITs方式直接融资,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市(县)域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发展。
四、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家培训制度,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针对不同行业企业需求,制定科学精准培训计划,邀请行业机构专家,加强对民营企业家政策理论、项目管理、企业并购、上市融资、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专题培训,一方面,让企业家了解掌握国内外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跨境贸易、资本流动等信息;另一方面,就我省秦创原创新发展、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产业链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等进行解读,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省政协常委、陕西经济联合会会长)
原文链接:http://www.sxzx.gov.cn/zwgk/llyj/58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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