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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建议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公证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广东省政协办公厅 作者:佚名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副主委、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鲁晓明

  建议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公证文件

  作为法学专家,鲁晓明观察到目前现有公证文件与民法典的要求存在不统一,亟待修改。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但是2017年,司法部针对公证领域出现的部分虚假公证和不真实公证问题,主要是涉房地产、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颁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司发通〔2017〕83号]。广东省公证协会同年发出《关于规范办理处分不动产委托书公证业务的通知》。

  鲁晓明认为,这些公证文件打击了涉房地产、金融诈骗领域违法行为,但是其中一些层层加码的条款也限制了民众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概括委托公证,影响了民法典的执行。比如[司发通〔2017〕83号]第三条则规定: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委托书上设定受托人收取售房款的委托公证。广东省公证协会《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书中委托的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单纯委托出租不动产的,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按照这些文件,公证过程要对委托合同项目逐条逐条把关。如果合同是一些空泛的协议,内容不是很确定的,就不能获得公证。但是这些很模糊化的委托内容,恰恰就是当事人真实的想法。这类合同的公证不应该被拒绝受理。”鲁晓明说。

  所以他建议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恢复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概括委托公证,恢复委托书上设定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代收取售房款的委托公证,并废止一些地方关于“委托书中委托的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和“单纯委托出租不动产的,代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规定。

  触发大湾区内各个城市对外交往的协同力

  2018年,广州发布《广州建设国际交往中心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出炉,明确提出要把广州建设成为“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并且到2020年初步成为在世界城市舞台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交往中心。

  鲁晓明经过深入调研了解到,琶洲客运口岸作为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广州市2020年“攻城拔寨”项目,已经在去年10月完成钢结构封顶。项目的一期目标是实现高速客船两小时从琶洲直达港澳,并飞向全球。“硬件联通相对直接,但是软件联通需要更加漫长的过程,比如海关、检验检疫等程序的办理。”鲁晓明认为,在“软联通”的过程中,很多事权并不在广东省,需要中央政策的推动。

  鲁晓明认为,广州现有外国驻穗总领事馆66家,广交会也成为中国外贸晴雨表和风向标,白云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更是成为全球第一,广州在对外交往具有天然的优势。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大湾区要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所以国际交往中心的建设不仅需要广州去发力,更需要发动大湾区的整体力量。

  所以他今年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以粤港澳大湾区为平台建立国际交往中心,触发大湾区内各个城市对外交往的协同力,不断提升大湾区的国际化水平。

  来源:广州日报,有删改


原文链接:http://www.gdszx.gov.cn/dptt/dtxx/content/post_23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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