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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尽快将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发布时间:2024-08-18 来源: 山东政协 作者:佚名

  民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基层委员会副主委,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委员,康福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平反映: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人工成本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给人工成本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带来较重的税收负担。相关影响主要有以下:

  一是行业间税负不平衡。人工成本较高的行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为可抵扣的成本较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接近于法定税率,远远高于3%的征收率,大大高于原征收增值税行业平均增值税税负。

  二是税制设计上造成实务操作层面的税负不公平。若本单位直接雇佣的劳动力,没有合法扣税凭证——进项发票,故不能抵扣进项税;但若企业是外购劳动力,由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提供服务,用工企业则可以从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是重复征税。增值税实质上是对“工资+利润”部分征收,而工资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以增值税是一种扩大了的所得税。对工资和利润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所得税,属于重复征税。

  四是增加社会治理压力。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不能作增值税进项抵扣,而取代人类劳动的人工智能,比如机器人,却能作进项抵扣。在当下人工成本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加速“机器换人”,使劳动力就业压力、社会维稳压力不断增加。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税制设计上将人工成本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有利于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具体到实务操作,可以考虑参照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做法,由企业自开“收购凭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抵扣税率建议13%或10%)。理由如下:

  从理论角度,工资薪金是员工劳动所得,也是企业维持和扩大再生产投入的成本,应该作为企业进项在增值税中予以扣除。从征管角度,企业就员工工资薪金自开“收购凭证”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同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抵扣信息与资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进行比对稽核,防范征管风险。这样,就构建起一条新型增值税抵扣链,既实现了企业成本全领域的扣除,又进一步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企业税负,同时还产生了其它协同效应,如增强了企业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意愿,促进了社会就业稳定等。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2339/202302/a5cc05d5-afaf-40f3-9e6b-23c5bf646cb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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