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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绩效管理地方立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广西政协网 作者:佚名

  □ 陈文明

  

  我区的绩效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实践探索中形成了较为成熟丰富的做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绩效管理制度机制总体上符合区情实际,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均树立了良好的绩效观念。在此基础上,为加快推进绩效管理地方立法,推进我区绩效管理的精细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调查研究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进行绩效管理地方立法的还比较少,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还相对有限。相关的立法专家、专门人才比较缺乏,开展绩效管理立法和绩效改革创新方面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基础还比较薄弱。所以,在开展立法前期工作时,应加强调查研究,聚焦全区绩效工作制度建设中的空白点、薄弱点,综合考虑立法目标、立法原则、执行效果等问题,为立法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和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系统性研究,主动学习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强化绩效工作的理论研究,培养专家队伍,增强研究力量。

  

  二、坚持改革创新

  

  由于绩效管理本身的复杂性、时代性、发展性,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需要根据工作实践不断改进提高。一要增强公众参与。在绩效管理全过程吸收公众意见,明确社会公众对绩效规划、绩效目标的设定和执行享有参与权。强调绩效信息和绩效评估结果主动公开,明确社会公众对绩效目标的进展情况、社会评价意见整改情况、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等享有知情权。强调群众满意度是检验政府绩效的重要标准,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对纳入绩效管理单位享有评价权。二要加强协调联动。宣传发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形成全员抓绩效的工作合力。推动各地各部门坚持绩效考评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指标,适时将有关重点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优化考评指标和程序。三要创新技术方法。加强绩效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优化绩效工作流程,提高绩效考评指标和数据的精准性,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公平问题,不断提升干部群众对绩效考评结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三、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立法要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力求务实管用,力求突出重点。一要加强系统配套。在立法技术上下足功夫,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集成性,加强与现行有效绩效制度文件规定的兼容性。二要突出发展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在强化实绩考核。强化奖优罚劣,发挥绩效指挥棒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不断上新水平。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善于用创新的思维破解制约绩效工作的突出问题,解决部门行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出台更多实践亟需、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

  

  四、提升管理权威

  

  立法是源于现实工作需要,要通过立法真正固化成果、推动工作,解决好绩效管理中长期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顽症痼疾。一是固化改革成果。实践中,我区在绩效机构设置上进行了改革,自治区绩效办与党委编办合署办公,市县级绩效办与党委、政府督查室合并,发挥了部门联动优势,形成绩效工作合力,逐步构建起系统比较完备的绩效工作体系。这些改革的成果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应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定,并鼓励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二是提升工作权威。通过立法明确绩效工作的权限、责任和结果运用,进一步树立绩效管理权威,解决一般绩效制度刚性不足,特别是对强势部门约束力不足的问题。通过立法树立大绩效观念,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绩效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绩效工作大格局,打破部门利益和藩篱,形成良好的绩效工作氛围。三是加大奖惩力度。绩效的目的就是奖优罚劣,如果不痛不痒,就无法达到目的。应增加绩效奖金的额度,提高绩效奖金在收入中的占比,拉大不同等次绩效奖金之间的差额,真正形成激励效应;在地方立法中明确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处罚措施。

  

  (作者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原文链接:http://www.gxzx.gov.cn/html/yzjy/llyj/37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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