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启用电子驾驶证的建议
山东省诸城市政协常委、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洪明反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条明确: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从以上规定来看,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依法给驾驶人核发的书式实体证书,需要在驾驶机动车时随身携带,否则会被记分、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随着电子政务的迅速推广应用,在技术层面上实现驾驶证电子化已经是没有任何障碍,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电子驾驶证,或者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和生物技术将驾驶资格信息记载于身份证信息中,完全符合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的发展方向。
必要性之一:推行电子证照是国家政策要求和发展方向
2019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用语含义中规定,“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因此电子驾驶证无疑可以属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电子证照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2020年3月1日起公安部在16个城市开始推行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试点工作,即通过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发放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务,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标志业务时,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自动推送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群众可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直接查看、下载使用。执法查验时,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要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可以通过执法PDA核查车辆检验状况。
2018年9月7日,公安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警保合作进一步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完善电子保单制度,推动服务扁平化、智能化,实现无纸化证明。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不少城市下发文件,明确对车辆所有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联网核查获取相应机动车交强险电子保险凭证即“电子保单”。保险部门采取短信、微信或者手机App等方式向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推送承保信息,提供电子保单的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实现“无纸化”证明。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查询电子保单信息,对已经投保交强险且经查验无误的,不再以未放置保险标志为由扣留车辆和处罚。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核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信息,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交强险保险凭证。
因此,从以上涉及车辆管理的部分改革措施可以看出,自车辆保险单到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已经通过电子化方式取得了有效的成果,因此推行电子驾驶证同样具备可行性。根据媒体报道,上海、江苏、山东、河南等部分省、直辖市已经自行开展了电子驾照试点工作,为避免试点地区的驾驶人到没有试点的地区出行属于交通违法的尴尬情况,在全国层面推行电子驾驶证势在必行。
必要性之二:推行电子驾驶证或者将驾驶资格信息记载于身份证信息,有利于执法活动和减少社会成本
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已经完全包含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所要求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等基本信息。而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除外)的核发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因此将电子驾驶证或者驾驶资格信息记载于身份证,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是完全可行的,通过其信息平台共享身份证信息和驾驶证信息没有任何困难。
电子驾驶证或驾驶资格信息,可以避免现在纸质驾驶证的一些弊端,比如出借驾驶证用于交通违章的扣分、罚款,伪造驾驶证,使用他人丢失的驾驶证等。由于采用电子技术,可以方便群众工作、生活出行,还能减少制作驾驶证的成本,以及纸质驾驶证保管、运输、发放、复印等各个环节的费用,减少社会成本甚至涉证件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此,建议:目前情况下借鉴机动车电子保单、电子检验标志等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行电子驾驶证或者将驾驶资格信息记载于身份证信息中,技术上、理论上、政策上都已经具备条件,故建议有关部门采用修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办法,尽快使包括电子驾驶证在内的各种涉车辆电子证照合法化,改革成果法治化。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7/3a2e3ee1-8a71-4e13-b666-ba8e097119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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