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政协法制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社情民意 > 正文

要重视解决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后面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民建山东省烟台市委法律委员会主任、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司法局副局长杨英丽反映:此次民法典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草案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草案的这一变化,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了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但草案在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是订立公证遗嘱的意识将会大大减弱。公证遗嘱除了程序要求严格外,在实践中,仅凭公证遗嘱并不能直接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不动产过户,还要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不仅使遗嘱受益人产生额外的公证费用(根据不动产价值按比例收取),而且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不配合或者对遗嘱不认可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下,还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确权诉讼,才能最终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势必会导致公众办理公证遗嘱的意愿大幅降低。

  二是非公证遗嘱将会大幅增加。为了节省时间、避免繁杂的程序,绝大多数人尤其是老年人会选择非公证遗嘱。但是大部分人特别是拥有房产的老年人并不熟悉法律知识,基本不具有独立订立遗嘱的能力,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可能会存在各种瑕疵,导致无效遗嘱增多,继承时打官司的几率也会增加,将来不仅不能帮助子女顺利继承财产,反而会加剧家庭内部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

  三是房产交易部门的不动产非公证遗嘱继承过户会增加。实践中,既没有公证处文件,又没有法院的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房产交易部门对非公证遗嘱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存在着审查的难题,如申请材料真假难辨,有的继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非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区分,所以他们也有自己的担忧,贸然办理过户,风险极大。因此,房产交易部门在办理“无公证遗嘱继承过户”时,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了申请人自己承担,要求提供大量材料,往往存在大量需要遗嘱继承人提供但又很难找到、找全的资料,影响了遗嘱内容的执行。

  建议:

  一、强化对正确看待遗嘱作用的宣传引导。因公证遗嘱能更好地合乎法律和程序要求,避免瑕疵,使其内容得到执行,就基本的严谨度而言,公证遗嘱仍然是值得考虑的遗嘱形式,所以在民法典的宣传过程中,要避免让群众形成“取消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性就意味着对公证遗嘱形式的否认”的偏颇认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提高风险意识,寻求专业人士指导和帮助,确保遗嘱内容顺利实现。

  二、在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同时,法律上可以鼓励公民向第三方遗嘱服务公益机构或社会组织办理登记,对遗嘱登记的形式予以认可。经过专业人员的见证,可以防止纠纷和遗嘱下落不明,既确保了专业性,也保证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三、优化再造不动产非公证遗嘱继承登记业务流程,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减少当事人提供材料数量,让当事人一次办好和少跑腿,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风险防控措施,避免产生纠纷,更好地实现民法典草案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所要达到的便民利民立法目的。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3/2fb3b6a7-726e-44ce-b565-735da45c60b4.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协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政协法制网 zxfz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