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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1-08-29 来源: 上海政协 作者:佚名

  

  随着近年来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化,劳资纠纷多发易发频发,新型用工关系等层出不穷。如何更加高效、有效、稳妥地处理好劳资纠纷,已经成为工会面临的重要挑战。自2006年上海推行工会顾问制度以来,为维护职工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广泛建立。上海市总工会,部分区、产业(局)工会,街道(镇、开发区)工会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然而,工会法律顾问制度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区工会建立多,条线(如产业、集团等)工会建立少;上级总工会建立多,基层企业工会建立少;传统园区建立多,新兴园区建立少。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工会对于设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意识不强,更由于基层工会干部人少事杂,多数企业工会干部为兼职身份,精力分配也非常有限。涉及劳动关系领域的政策文件纷杂,裁审口径地方差异大,不仅需要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和掌握。

  服务方式单一、职责范围受限。目前,工会顾问律师开展工作的方式形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在源头参与环节,论证建议多,前瞻设计少;在实务咨询环节,共性解答多,个性服务少;在法律培训环节,主题讲座多,案例研讨少。总体而言,服务方式还不够多元,工作内容还不够丰富,介入法律服务的程度还不够深入。

  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加速发展,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各种经济形态层出不穷,新业态用工形式纷繁复杂。对上级工会而言,需要在政策层面加大前瞻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分类指导;对企业工会而言,如何解读最新政策、落实并运用好政策优势,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引导职工依法维权,都需要借助更多的专业力量,推动政策落地、红利辐射,促进营商环境更好优化。

  全方位风险防控还不够到位。一方面,从企业招录、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考察、劳动合同的履行、薪资福利的设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直至离职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各种用工风险。另一方面,在企业劳动关系处置中,资强劳弱的特点,容易导致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无序扩大甚至滥用。

  因此,要完善相应制度,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扩大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工会维权的力量保障。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社会招标、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库等途径,引导各级总工会借助工会法律顾问的优势和力量,切实提升为职工依法维权的专业支撑。另一方面,通过正向引领、媒体宣传等方式,鼓励更多的专业团队,投入到职工维权的公益事业中。同时,通过对工会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加快建设一支政治正确、专业可信、方案落地的工会律师队伍。

  借势借力借智,进一步做优工会法律服务品牌。一是围绕“上代下”职责的深化,在民主管理规范台账、工会合规性审查、政策的落地指导等方面加强指导的精准性,切实延伸服务手臂,打通服务基层工会和服务职工的最后一公里;二是围绕职工最关心、企业最高发的热点焦点,借助互联网等方式,在网上工会法律宣传、经典案例总结推广、职工维权咨询热线等方面,延长工会法律服务的时间,扩大服务领域;三是围绕基层工会绩效改进,在工会干部能力提升、职工董监事履职等方面加强培训,在个体性劳动争议处置、企业工会日常合规运行、关停并转迁过程中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置,集体性劳资谈判等方面提升工会法律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大专业支持,进一步健全风险防控的完整闭环。一是定期开展区域劳动关系研判和课题研究,准确把握本区域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难点痛点,对可能引发重大劳资纠纷的隐患事件,尽早识别风险的种类、程度和原因以及其发展变化趋势,提升预警预判能力。二是在企业日常用工的指导上,吸收工会法律顾问,组团开展企业用工风险诊断和劳资纠纷重点监测等工作,在企业人力资源合规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智库咨询。三是在法律援助过程中,通过工会律师介入,不断拓宽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和服务规模,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四是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借助专业力量,对“问题企业”开展回访排查,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切实提升定向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作者系市政协常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shszx.gov.cn/node2/node5368/node5382/node5400/u1ai108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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