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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妖封”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李静(民盟山东省委学习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章丘区第二中学教师)反映:腰封是图书的一种装帖设计艺术,也是图书营销推广的工具。不仅可以帮助读者快速获取书籍信息,也可以让图书更加美观,而且有助于增加销量。腰封属于商业广告。然而,腰封于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而《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无法将腰封广告的概念纳入其中。2004年11月修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仅仅规定:“图书出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近年来,很多腰封设计丑陋、文字浮夸、让人反感,沦落成了营销工具、炒作手段和赤裸裸的标语招牌,被戏称为“妖封”。这种风气不仅损害了图书作为精神食粮的品质,还误导读者,进而影响整个出版业的健康发展。

  腰封是一种文化形式,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对读者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关系到读者对图书的第一印象。为了促进出版业健康发展,消除“妖封”对图书市场的负面影响,建议制订出版商腰封审核制度,将图书腰封管理纳入《广告管理条例》。具体措施:

  一、纳入《广告管理条例》规定

  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尽快完善《广告管理条例》,将图书腰封管理纳入广告管理条例,并出台相关的细则。另一方面,把好腰封进入市场的第一关,建立图书腰封审核制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腰封设计、出版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一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导,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出版协会牵头,督促各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从图书腰封设计到发行的全程监管,加大图书腰封巡查、抽查力度,对于不符合新规要求的图书腰封采取查处、下架没收、销毁处理。另一方面,出版商做好规范监督。出版商应增添对虚假腰封的界定与规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图书不予发行出版。

  三、加大惩戒力度

  制定相应惩罚措施,对不执行《广告管理条例》的图书腰封出版社、腰封设计公司及时暴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利用虚假腰封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参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配套完善消费者举报咨询机制

  消费者发现疑似含有虚假内容的腰封广告,可向登记机关举报和咨询,登记机关根据备案予以调查和答复,并定期列出附有虚假腰封广告的书目,责令出版商进行改正或整顿。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9/9e1fa943-b66e-4268-99c7-ad596dafdb8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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