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金融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随着金融对外开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涉外金融业务快速增长。许多业务中,外方占主导地位,不仅倾向于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或境外法律,而且还要求境外管辖。在尊重经济主体对法律适用的自主选择权的同时,我们更希望能选择中国的法院或仲裁管辖。当前,我国缺乏精通国际金融规则、境外金融法律,能够熟练运用国际惯例和境外法律解决涉外金融纠纷的司法人才。要缓解上述人才缺口,从长远来看要靠培养,而短期看主要靠制度创新,靠引进和带动,打破涉外金融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业的壁垒。为此,建议:
一、加快引进境外有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一方面,借鉴迪拜、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通过聘用制、任期制等灵活方式,吸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境外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审判机构的法官或陪审员,专职处理适用境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涉外案件。可考虑在国际商事活跃的上海临港等地,试点法治试验区。另一方面,可在金融领域试点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放松外国律师在国内的执业限制,允许外国知名律师在中国注册为“外国执业律师”,并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后直接代理外方或涉外金融法律服务。
二、加大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间的人才交流力度,培养“法律+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建议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对有影响力的金融律师、金融法务人员等市场人才,可以以挂职形式任法官(挂职任法官需突破《法官法》法官不得兼职的规定);对于挂职型法官,建议简化其任免程序,免除法官遴选考试,不占员额指标。对金融监管部门、政府机关中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可以以任职、挂职等方式与司法人员双向交流。
此外,建议针对上海临港国际商事(包括涉外金融)审判组织单设境外培训与交流费用,有计划地组织有潜力的法官到境外进行半年以上的中期学习,熟悉境外法律和普通法系审判规则,提高涉外金融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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