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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芹:加快制定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配套优惠政策 助推基础设施投融资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 广西政协网 作者:佚名

  □ 李小芹

  

  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公募REITs发行做了相应规定和指导,对我国盘活基础设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公募REITs出台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各地税务部门对基础资产重组阶段是否视为特殊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同,征管不一的情况,增加了我国公募REITs相关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事项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为此,建议:

  

  一、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工作指引,为公募推行REITs奠定基础

  

  基础资产在资产重组阶段和股权转让阶段就增值部分交了两次所得税,税负成本相当高。权益类融资产品的成本也较REITs有较大优势。另外由于REITs在设立过程中涉及多环节,程序复杂,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较多、协调难度较大,因此大多数基础设施投资企业还处于探索和观望阶段。建议借鉴试点项目成功经验,完善配套政策,出台工作指引,着力解决基础设施 REITs工作推进过程涉及国资交易、产权办理及转让、土地使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税收办理等税务不明确问题,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加快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制定详细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行公募REITs注入动力

  

  从国际上REITs发展来看,良好及创新的税收配套优惠政策至关重要。为推进公募REITs的快速发展,建议实施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建议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通过企业分立、以基础资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或将基础资产转移至已有公司的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参照财税〔2009〕59号、税总2010年第4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等文件规定对原始权益人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处理,不再设定12个月的时间及100%直接控制的股权限制。原始权益人将股权转让交易所得,原始权益人仍然持有REITs股份且纳入原始权益人合并报表范围的,建议明确规定可以递延纳税,以缓解原始权益人的资金压力。

  

  二是增值税的优惠。当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通过企业分立、以基础资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或将基础资产转移至已有公司,建议明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再限制要劳动力、人员一并转让。对于物权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明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三是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优惠。证监会第54号公告第五十条规定“基础设施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但我国的很多基础设施在法律上规定物权是国家所有。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税法上,就无需缴纳基于财产权转让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另外,大部分基础设施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从证监会第54号公告规定看,现阶段基础设施REITs“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划拨土地目前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税收问题。由于大部基础设施在设立REITs环节未涉及所有权转移,建议明确规定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对于证监会列举的其他基础设施视为企业重组参照财税2021第21号、财税2021第17号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发言人工作单位和主要职务: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外部董事

  


原文链接:http://www.gxzx.gov.cn/html/wylz/weiyuanfengcai/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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