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宁夏区委会建议: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要落实农民集体市场主体资格,强化土地入市民主决策,明确三类入市实施主体。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摸清全区可以入市存量土地的底数和权属关系,建立数据库……”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民革宁夏区委会提交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提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区“四权”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对于盘活农村低效土地、体现农民资产价值、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提案介绍,2021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深化土地权改革,高起点谋划部署,大力度试点推进,制定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实施意见,指导兴庆区、惠农区、盐池县、中宁县、隆德县5个试点县(区)完善配套政策,隆德县敲响了土地权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一槌”,公开拍卖出让1宗37.57亩的土地、成交价166.31万元,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呈现出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但在开展相关调研后,民革宁夏区委会发现,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推进过程中,还有一些难点、堵点问题没有打通。
“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的宗数、面积、分布、用途等底数不清楚,现行规划未对集体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明确区分。尽管部分县(区)掌握了初步情况,但普遍存在入市土地不符合规划、未依法确权登记等遗留问题,真正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数量少之又少。”民革宁夏区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我区满足企业用地需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零散、面积较小,同时,企业对入市土地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能否抵押贷款等问题存在顾虑。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落实农民集体市场主体资格,强化土地入市民主决策,明确三类入市实施主体。要推进自主入市,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等自治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要推进委托入市,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授权或委托其组建的资产公司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也可委托授权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要推进合作入市,鼓励偏远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中入市区域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明确所有权、保留发展权、统一使用权,实现资源互补、共同入市、共享收益。
民革宁夏区委会建议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摸清全区可以入市存量土地的底数和权属关系,建立数据库。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多规合一”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授权专门机构落实收益分配及监管,各市、县(区)制定入市价格时大多参考征地补偿标准,同时自行制定收益分配比例,实践中很难科学统筹兼顾好政府、集体和农民三方利益,易带来一些矛盾纠纷。”民革宁夏区委会相关负责人建议,试点县(区)要因地制宜探索入市收益村集体内部使用分配方案,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获得的收益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入市的,折股量化到村民股权,享受年底分红收入。属于村民小组入市的,收益的10%作为村集体提留,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支出,其余在村民小组成员间公平分配。(记者 单 瑞)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tagz/202203/t20220322_522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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