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管”促“都管” 推进诉源治理
嘉宾
莫小峰 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戴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义芳 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梁满红 全国政协委员、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五年来,我们推进政府依法履职和治理创新,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完善基层治理,优化社区服务。”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期间,记者和多名在桂全国人大代表、住桂全国政协委员就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诉源治理的政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诉源治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大家建议,多方发力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以“我管”促“都管”的生动实践在基层一线蓬勃开展。
加强顶层设计压实主体责任
记者:如何加强顶层设计,完善诉源治理机制?
莫小峰:建议从国家层面对诉源治理的主体、内容、责任以及非诉解决机制的运用、衔接与效力等进行规范,明确基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参与诉源治理的职责任务,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戴红兵: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诉源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和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控的原则,健全完善社会风险隐患排查、预警、防控、处置,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
义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强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
“一站”升级群众解纷体验
记者:如何建立有机衔接、统筹协调、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义芳: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参与、推动、指导、规范、保障作用,探索建立分层分类的前置调解制度,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等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梁满红: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贸促会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消保委、商会、行业协会等应当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权益维护、行业惩戒等工作。
莫小峰:落实分级调解机制,开展村级(社区)、乡镇级(街道)、县级逐级调解,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前先行经过村委(社区)、乡镇(街道)、县逐级化解。
推动调解组织市场化发展
记者:可否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建立诉源治理的长效解决机制?
戴红兵: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允许社会调解组织按非营利机构登记、收费、运营,建立健全市场化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化调解、人民调解与立案登记的衔接机制。
莫小峰:以“我管”促“都管”,推动诉源治理。大力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将诉源治理所需的社会服务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法院探索建立诉中有偿委托调解制度。扩大律师调解范围,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体系。
梁满红:由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社会调解组织的注册标准、申请流程、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各类组织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性指导。
原文链接:http://www.gxzx.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4&id=4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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