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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保障 推动排污权改革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宁夏政协网 作者:佚名

  

  

  民革宁夏区委会和全国政协委员王新军反映,排污权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战略举措。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探索建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市场化降污减排效益不断显现。然而,各地在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上位法缺失,法治保障能力较弱。《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放交易有相关规定,对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污染物类型仍没有法律规定。各地虽然形成了一些制度,但未上升至法律层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排污权交易涉及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多个管理部门和领域,需要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出台管理规范。

  

  社会认知度偏低,改革尚在起步阶段。社会、企业对排污指标通过购买取得及排污权改革认知程度仍然不高。从全国各地排污权交易具体情况看,排污权交易指标多以取缔关闭污染企业取得的污染物削减量为主,真正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腾出的可交易排污指标较少。二级市场交易仍然不活跃。

  确权方式欠科学,指标分配不精准。在初始权分配方面,各地一般按照国家下达排放总量和原有企业排污许可证数量确定初始分配权,并没有考虑人口、环境容量、发展水平等因素,不能更好地体现改革的公平性。另外,在初始排污权确权过程中,按照原有企业环评量核定,缺乏系统性核查,指标分配很难做到合理精准。如,同一行业投产较早的企业,环评报告均采用绩效法进行核定,确权量较大;而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因污染物排放减少,确权量较小。因此,出现了同一行业的相同企业,排污初始权确权量有差异。

  排污权价值较低,金融属性尚未充分发挥。目前因排污权交易市场不活跃、运行机制不成熟、抵质押手续繁琐、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等原因,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融资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现阶段排污权价值较低,政策吸引力不够,加之经济疲软背景下融资需求不足等原因,企业以排污权抵押贷款方式融资意愿不强,排污权绿色金融属性尚未充分发挥。

  建议,强化法治保障。从国家层面制定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法律地位以及权属认定,特别要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排污权的认可与保护做原则性规定。研究制定排污权确权技术规范,建立方法统一、标准一致、结果准确的排污权确权核算体系,构建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体系。总结全国各地排污权改革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全面评估现有政策制度,并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深入推进改革。

  提高社会认识。健全宣传引导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作用,加强对排污权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提高排污单位、重点行业对于排污权改革的认识。各级政府要针对排污权改革涉及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等主体开展多维度的专题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排污权改革的认识。

  进一步精准确权。综合参考人口分布、经济布局、生态布局等要素,健全科学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确保排污权分配更加合理精准。完善排污权储备调控机制,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台账,加大对老旧企业和破产、关停、倒闭企业等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的收储。支持鼓励对排污单位开展技术改造,产生富余排污指标优先收储。

  推动排污权赋能。完善金融支持排污权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绿色信贷服务,赋予排污权更大的金融属性和融资功能。盘活排污权融资交易市场,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国家和地方应加快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产品的评估和认证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誉度,确保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符合绿色标准和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311/t20231108_79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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