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被害人年龄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宁夏政协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社会实际,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女性的幼稚、无知、怯懦、易骗等特性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织密了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规定被害人的年龄必须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但民革宁夏区委会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绝大部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为高中或高职阶段学生,其心理发育和身体发育不同步,一般身体发育成熟,而心理发育不成熟,再加上长期处在学校等较为单纯环境中,极易被人利用其幼稚、无知、易骗等特性,在未成年少女同意的基础上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变相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内容,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被害人的年龄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防止处罚范围失之于宽,真正发挥刑法惩防并举的功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404/t20240403_85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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