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23日政协江西省第九届委员会第3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8年7月21日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第8次主席会议修订,2013年4月2日政协江西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3月19日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5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最大限度凝心聚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部署学习工作。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重要会议、重大方针、决策部署,学习中共江西省委的重要指示要求,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巩固人民政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审议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本届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政协江西省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工作计划草案,安排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江西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政协换届时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省政协委员视察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全省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及其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市县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为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纪委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组组长,机关巡视员、副巡视员;视需要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席、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应分项审议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相关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办理;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文件或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原文链接:https://jxzx.jxnews.com.cn/system/2023/05/05/020053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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