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表扬办法
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表扬办法
(2022年9月27日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鼓励先进,根据《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参照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兄弟省份政协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表扬活动,坚持质量导向,树立精品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政协委员、各级政协组织和省政协各参加单位收集社情、反映民意的积极性,推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提质增效。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表扬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实施。一届一表彰,一年一表扬。
第三条 评选表彰表扬项目
(一)评选表彰项目
1.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
(二)评选表扬项目
1.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
第四条 表彰表扬范围
1.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选范围为: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及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社情民意信息。
2.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区市政协,各县(市、区)政协。
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省、市、县三级政协委员,全省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者,特约信息员。
第五条 表彰表扬数量
1.每届评选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35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15个。从本届各年度受表扬的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中评选产生。
2.每年评选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40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20个、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30名。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条件
1.选题紧扣党政中心工作、关注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2.反映情况真实,站位有一定高度,分析问题有一定深度,建议意见具体务实,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对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施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有关部门工作改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部署要求,组织领导有力,制度健全规范,措施具体有效,工作成绩明显。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积极反映民意、汇聚民智。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条件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七条 评选规则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根据信息质量、采用情况、领导批示、成果转化等择优评选。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按照年度报送稿件得分排名评选,总分由基础得分、采用得分、加分、附加分和减分合计产生。
1.基础得分。各信息报送单位来稿每篇计0.5分,来稿积分上限20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基础得分,并作退回处理。
2.采用得分。被省政协采用,报送全国政协的,单篇报送每篇计5分,综合报送每篇计2分;报送省委的,每篇计3分。被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专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单篇报送每篇计20分,综合报送每篇计5分。
3.加分。在信息采用基础上,有下列情形的,相应加分:
(1)被全国政协办公厅单篇采用的,每篇加50分,综合采用、转送采用的,每篇加20分,《每日社情》采用的,每篇加10分。
(2)经省政协报送并被省委采用的,单篇采用加20分,综合采用加10分。
(3)经省政协综合后报送被省委或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的,每篇各加10分。
(4)单篇得到领导批示的,国家领导人批示加50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20分,其他省领导批示加10分;综合得到领导批示的,国家领导人批示加25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10分,其他省领导批示加5分;有部门办理、回函的加10分。同一篇信息,不同领导批示的,可重复计算。
4.附加分。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政协的年度平均积分,计入各设区市政协年度积分中。
5.减分。如有直接套用其他类别文稿、故意重复报送等情况,一经查实按次扣2分;如有抄袭或信息明显失实的,一经查实按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个人由各报送信息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后,择优评定。
第八条 评选表彰表扬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省政协办公厅每年底结合年度积分情况,对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综合初评,提出年度表扬建议名单;每届最后一年根据本届各年度表扬情况,提出表彰建议名单,经办公厅主任、秘书长逐级审核后,提交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批复意见的函》的精神,以省委、省政府、省政协三家名义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以政协江西省委员会文件形式通报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次年的省政协全体会议上通报,印发表彰表扬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相关媒体刊发表彰表扬决定和名单。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评比表彰专项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按实列支。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jxzx.jxnews.com.cn/system/2023/05/05/020053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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