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宁夏区委会建议:取消民事执行立案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作者:佚名
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目前,我区部分法院在执行立案时,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否则不予立案。在我区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提供的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的要求也不同。如,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一审、二审生效的判决书和调解书等;有些法院要求须有审判法官的盖章和签字;甚至有的法院要求由审判法官提供生效证明文书表格并签字。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成本,也加大了审判法官的工作量。如果遇到审判法官外出培训、办案,当事人就需长时间等待。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者等待开具生效证明期间,部分被执行人已经将可执行财产转移,导致后续执行困难。
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近年来,江苏、浙江、四川、江西等多地法院已经就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制定规定并开始实行,且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区部分法院在执行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做法亟待改进。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文件,取消由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法治服务,解决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难的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各级法院的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106/t20210630_41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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