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协委员马少勇建议:对企业应慎重采取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作者:佚名
我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因被申请了财产保全而遭受了本不应该承受的损失。法院在受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在未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仅依靠其出具的保函,在做形式审查后就裁定予以准许,这一做法极大地助长了相当一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提出财产保全的不正之风。有时,在经过法院实质审查后发现,被保全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提出财产保全一方诉求的一方责任那么大,甚至不用承担责任,但财产保全的后果裁决的结果往往对被申请人保全一方而言却是影响较严重的。如账户冻结裁决,已经实质上影响到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而消除影响的过程,其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尤其对于银川市三区法院这种案件量比较大的法院而言,尤为明显。
建议: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裁定财产保全做出严格明确规定,案件受理法院经认真核实和审查后,认定在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等价实物、现金等担保后,方可裁定进行财产保全。
原文链接:http://www.nxzx.gov.cn/zxgz/sqmy/sqmydsyjwyh/202106/t20210630_41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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