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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违规使用淘汰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处罚标准进行统一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民革党员、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政协四级主任科员于晓反映:近年来,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开展了多项环保督查及治理活动,但是,针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目前存在适用法律不同、处罚标准不一的问题,亟需解决上位法“打架”问题,统一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行为处罚标准。

  目前,针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主要适用两项法规: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其二是《节能监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而在实际中,考虑到购买节能设备需要一定的时间,有的还需要单独定制,周期较长,就算厂家有意向淘汰落后设备,有时也不能立即购买到合适的型号。此外,采用“一刀切”的没收处理方式还会对企业信誉形成污点,影响企业后续的荣誉申报、资金申请,也不利于企业及时改正。因此,在实际的节能监察过程中,考虑到企业的难处与实际需求,对企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很多地方都是参照《节能监察办法》,要求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但这一操作存在不执行上位法的行为,另外,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也容易引起处罚对象的争议和不满。在纪委监察中,就有多地的执法行为被认为不当,要求进行整改。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全国上下都在全力进行复工复产。在统筹新冠疫情防控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中央提出“六稳”加“六保”工作框架,从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亟需解决上位法“打架”问题,统一对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增加限期整改的附加条件。建议改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在一定时限内限期整改(一般为6个月),如超期未整改,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没收处理。

  二是完善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相关细则。目前,我国公布了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目录,但是对淘汰细则、流程等尚无明确规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细则和工作流程,对淘汰用能设备的没收立案、集体决策、拆解、运输、储存、保管、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以便于实际操作。

  三是建议参照能源法的修订内容,对节能监察办法进行配套完善,明确整改期限和后续信用监管措施,或者出具指导意见,由各省市自行编制细则。如可参照此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主管部门作出延期决定最长不超3个月。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尚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没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整改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5/336dc95e-ff2d-49a7-ba18-4eee5eb5f0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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