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牡蛎礁保护与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九三学社青岛社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副研究员江涛,九三学社青岛社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刘慧反映:牡蛎(海蛎子、蚝)是人们喜爱的优质海产贝类,壳体粘着在礁石等其他物体上生活,广泛分布在我国沿海潮间带和浅水潮下带。牡蛎礁是由牡蛎及贻贝(海虹)等聚集生长形成的一种生物礁系统。具有净化水体功能,一只牡蛎每天的滤水量可达百升海水,能够显著提升水体的透明度并控制富营养化程度;为鱼类、甲壳类和底栖无脊椎动物等多种海洋生物提供栖息地,具有较高的生物多样性和复杂的食物网结构;具有固碳潜力,在河口和滨海区防止岸线侵蚀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牡蛎礁生态服务价值远超过其经济价值,被称为“生态系统工程师”。
我国全海域天然牡蛎礁都出现明显衰退现象。天津大神堂牡蛎礁区,礁体占地面积从1970年的35平方公里骤减为现今的3平方公里。仅2002至2006年当地渔民采捕活牡蛎就达6万吨,远远超出了牡蛎礁的再生能力,因过度捕捞导致牡蛎礁衰退。牡蛎数量骤减打破了局部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造成水体缺氧、富营养化和物种多样性下降等现象。调查表明,受海水污染、海岸开发等原因影响,我国沿海地区牡蛎礁资源都出现明显衰退现象。
牡蛎礁衰退导致海洋生态恶化。文献资料显示,具有一定规模的牡蛎礁主要分布于我国四大海域河口低洼地,尤其集中在渤海海域。牡蛎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生物群落的衰退,很可能是造成渤海海域水质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仍有14以上的近岸海域水质达不到优良水平。我国要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牡蛎礁保护与修复工作已迫在眉睫。为此建议:
1、出台国家规范依法保护牡蛎礁
由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参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法律,将牡蛎礁保护列入海洋生态红线区名单,增加国家、省、市、县等各级牡蛎礁自然保护区数量。统一制定国家牡蛎礁管理规范,禁止在牡蛎礁区及邻近海域倾倒固体和液体废弃物,严格限制排污口污染物水平,严格控制牡蛎礁区工程建设,严格限制捕捞及养殖活动,杜绝电鱼、毒鱼等违法行为,通过全方位管理,保护好牡蛎礁生态系统。
2、开展牡蛎礁科学监测与评估
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牡蛎礁系统性调查,摸清国内牡蛎礁的分布、现状和受威胁程度,建立长效监测科研机制,查清引起牡蛎礁退化的关键因素。对江苏海门蛎岈山和天津大神堂2个牡蛎礁国家海洋特别保护区健康状况和修复成效进行科学评估,为我国牡蛎礁生态系统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3、开展牡蛎礁修复实现礁体恢复
美国是全球较早开展牡蛎礁修复的国家,借鉴美国在大西洋沿岸及墨西哥湾修复牡蛎礁的成功经验,开展我国牡蛎礁修复工作。同时借鉴江苏海门蛎岈山牡蛎礁恢复工程成功案例,由自然资源部联合生态环境部,共同对我国牡蛎礁现状开展调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研究,研发修复技术。借鉴长江口南北导堤附近开展的巨牡蛎增殖放流,快速生成牡蛎礁,建立修复示范项目试点工程,开展修复科学评估,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鼓励民众收集投放废弃牡蛎壳,为牡蛎礁恢复提供底物来源。在牡蛎礁历史分布区投放牡蛎壳、岩石、混凝土模块等附着基质,增加牡蛎生长所需的附着底物。开展牡蛎幼体或成体增殖放流,补充牡蛎种群数量。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4/2d662b69-e091-4a20-8b1f-b8f42b893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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