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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面推行“林长制”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民革中央画院院长、民革山东省委副主委、山东省美术家协会常务副主席孔维克,民革山东省委人资环委主任、民革省直地矿能源支部主委、山东省清洁能源研究院执行院长李振函反映,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重要阐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为了有效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森林生态功能,建议在全国推广“林长制”,从而提高森林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近年来,由于无节制砍伐森林资源现象的存在,以及人为性引发森林大火事件频频发生,一些省份在森林资源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着机制不健全、管理监测人员缺乏、盗采林木、防火松懈等问题。推行林长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关注、民众参与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形成党政领导重视、部门联动的生态保护与发展新格局,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创新的新举措,能有效扩大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森林生态功能,破除影响林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制约,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有机统一的重要抓手。

  为着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的林业工作长效机制,建议在全国推广“林长制”,从而提高森林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为此建议:

  一、构建责任体系,压实责任担当。坚持高位推动、层层压力传导,夯实部门和基层职责,确保分级责任落到实处。构建各级林长目标责任与属地管理的空间对应关系,并做好与河(湖)长相衔接,实现全域覆盖的林长管理体系。推深做实是实施林长制的基本要求,通过适度放宽权力,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分解责任,形成上下统一、携手共进的责任链。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各项目标、责任、任务,遵循可分解、可实施、可监测、可考核要求,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激励问责制度,实现林长制的目标精确化、措施精细化、监管精准化。

  二、完善配套制度,激发林业动力。积极建立各级林长制会议、工作督查督办、信息通报、考核等制度,明确总林长负总责、林长分级负责、林长办负责日常工作的运行机制,林长一般由山体林业资源所在地区党委政府党政负责人担任,为一级林长;二级、三级或四级林长的设置由山体林业资源覆盖范围内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整合相关资源,强化政策支持和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大力支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林业建设。党委政府牵头主抓、林业部门统筹推进、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凝聚各方形成合力。并探索林长制立法,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生态保护,形成长效机制。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林地流转、林木采伐、造林抚育补贴、林业融资等制约林业生产经营的各种困难,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壮大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立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推广网络,盘活林业资源,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 加强经营体系,促进生态惠民。把林长制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相结合,深化改革、加大经营、发展产业、改善民生,真正让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规范引导林地流转,加强政策扶持,加快发展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等现代高效林业,依托优质森林资源,探索发展森林体验、森林康养等“森林+”新业态,充分发挥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加快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实现产业富民。引导贫困户通过林地流转、参与务工、小额信贷入股分红、生态护林等方式增加收入,助推脱贫攻坚。

  四、统筹各方资源,健全保障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推行林长制的必要工作经费,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加大森林质量提升、护林队伍建设、森林资源监测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外资项目等积极投入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强化队伍保障,加强工作机构建设,稳定基层林业站所,充实壮大专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强化科技保障,完善基层林业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加大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大力发展“科技+”“智慧林业”,不断提高林业智能化建设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3/d4b131a4-4a82-4667-97d1-a5f81092d1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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