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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抗疫人员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委员会 作者:佚名

  民革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基层委员会综合支部主委、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亚楠反映:近期全国性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涉及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波及到各行业几乎所有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5日,已经有多个行业180余名人因感染病毒、过度劳累、交通事故等原因去世,还有众多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在抗击疫情期间染病或受伤。

  这部分涉事人群通常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如2月21日,江苏志愿者许鹏运输防疫消杀物资途中,在山东济宁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逝世。这起交通事故涉及以下方面:异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认定责任的复核程序、赔偿的适用标准、事故双方机动车投保及后续勘察理赔、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进行、赔偿的自动履行或执行情况、赔偿款支付后的分配比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父母的赡养、社会捐助款项的受益人和分配比例、相关保险的赔付和分配、所在志愿者组织的责任、是否构成工伤及后续待遇发放标准、政府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待遇发放等等。因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复杂多样,涉事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不一定熟悉。

  目前,针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人员伤亡,适用法律援助方面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现有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具有局限性。对于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的去世、受伤、患病等情况,必然会存在部分当事人就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但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中,对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的基本条件设定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根据现行规定,很多抗疫当事人并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但由于本次抗击新冠疫情的特殊性,如果单纯将经济困难作为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标准,容易引发不良社会舆论,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二是各地对法律援助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不一。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涉及全国范围,各地对抗击疫情相关案例能否适用法律援助的认定标准会出现差异,会出现同样的申请事项和理由而出现不同审批结果的情况,也因此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是现行法律援助条件存在认定上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现行《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在纠纷产生后需要司法程序解决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申请,然后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批。这时往往矛盾已经出现甚至激化,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和化解。

  针对上述问题,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亟需加强对抗击疫情相关方面法律援助力度。

  一、司法部、民政部、社会和人力资源部等部委,联合出台对《法律援助条例》中相关申请条件的解释或补充规定(特别是第十条第二款),明确本次抗击新冠肺炎期间防疫人员及其亲属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统一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

  二、指导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协会开辟战“疫”涉法涉诉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为防疫人员提供咨询、代理等法律帮助,并适当减免抗疫相关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用。

  三、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由律师、公证、民政、劳动仲裁等人员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统一做好疫情防控人员涉法适用问题的解决方案,将可能存在的涉法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原文链接:http://www.sdzx.gov.cn/articles/ch00027/202103/342be107-b3ab-43da-b08d-8e44b4978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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